重疾险新规即将出台,幸亏保险买得早,新规后少赔75万

◎本文作者 | 陆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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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好,我是担心你买错保险的陆拾肆。
最近我又翻了一遍重疾新规,觉得幸亏保险买得早。
投保千万条,趁早第一条。
不过6月底7月初的时候,看朋友圈里好多保险代理人宣传:7月开始施行新规,甲状腺癌、原位癌不再保障,轻症只赔20%。
真实信息里面夹杂着虚假宣传,我实在看不惯这种误导销售的方式。
明明白白买保险,踏踏实实享受生活,来一篇看懂重疾险新规对我们的影响:
先从源头说起,什么是重疾险新规,为什么要搞这个东西?
很久之前,各家保险公司对重疾险的疾病理赔定义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挺混乱的。
2007年开始,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高发的25种重疾进行规范。
从此市面上的产品,前25种重疾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中前6种连理赔条件都是统一的。
这一举措对保险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也起到了提高我们对重疾险的认识和保护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不过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目前主流重疾险产品对重疾种类覆盖的也有上百种,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修订的呼吁越来越强烈。
3月底和6月初的时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两次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重疾新规”)向行业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所以辟谣一下:7月1号只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不是新规的实行日期。
新规主要带来哪些变化?哪些影响比较大呢?
 

变化一
在25种高发重疾的基础上,新增了3种重疾: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属于严重肺病;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属于严重肠胃病。
我直接下结论吧:新增的这三种重疾,现在的重疾险基本都有包含,影响有限。
变化二
更新重疾赔付定义标准的6种重疾,理赔门槛更严格还是宽松了?
 
“恶性肿瘤”加上了“严重”两个字,新版定义引入《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定义也很明显更严谨。
 
理赔门槛明显更高了:
恶性肿瘤中的“交界性恶性肿瘤”、“低度恶性肿瘤”之前不容易界定,处于一个“可赔可不赔”的边缘地带,新版明确不赔了。
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移除重大疾病。
再看看急性心肌梗塞。
抽烟喝酒、有高血压高血糖的人在四五十岁的时候特别容易发生急性心肌梗塞,致死率也比较高。
急性心肌梗塞理赔的判断标准更丰富了,咨询了医生说理赔门槛变化不大。
 
至于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在3月底第一次征求意见时还要求留置胃管,相比旧规更严格:
最新的6月初的征求意见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则去掉了“留置胃管90天以上”的要求,看来我们的反映还是有效的~相比于之前略宽松了一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障范围更广了:
 
重大器官移植术在老版包含“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的基础上,新版又增加了“小肠”;造血干细胞移植不再限定是异体移植。
 
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再要求“开胸”手术,现在使用更先进的微创手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切开心包”即属于理赔定义:
顺便解释下,很多朋友常常担心:
以后随着医疗技术进步无需按照疾病条款定义要求治疗就能治愈还可以正常理赔吗?
 
实际操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让被保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随着医疗手段的进步并领先于理赔条款的定义,不让投保人选择依法享有的治病方式的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
此外,《健康管理办法》第23条也有明确的解释,哪怕被保人做的手术、疾病的诊断和合同有出入,但符合医学通行解释的,也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因此不用担心因为实施了更先进的手术就不能获得赔偿。
也就是说,冠状动脉搭桥术的最新理赔条款更明确了定义、减少理赔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呢我们早已运用。
最后我们再看看终末期肾病,实际变化也不大:
变化三
甲状腺癌的“降级赔付”同样是朋友圈营销谣言的重灾区,在这里再着重辟谣下。
过了6月份甲状腺癌并不是不赔了,只是按照它的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移出重大疾病,归类于新版规范的轻症责任,理赔比例缩少了70%。
如果是买了100万重疾保额的话,较轻的甲状腺癌本来可以获赔100万,新规下只能获赔30万。
发病率高、症状相对较轻、治疗花费低的“致富癌“(甲状腺癌)将成为过去。
从国际上来看,较轻的甲状腺癌和前列腺癌也都是除外的:
只是现在的内陆对甲状腺癌的保障还有“制度红利”。
变化四
新增三种轻症并统一定义,并对赔付比例限额。
虽然现行的重疾险都有保障数十种轻症,实际上监管对轻症没有专门的要求。
这次新规首次增加了三种轻症的统一定义,包括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轻度恶性肿瘤,在新版的规范标准中,“原位癌”不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的理赔范畴。
那么原位癌既不是重疾,也不是轻症,以后原位癌就不保了嘛?
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现在可以自己设置数十种轻症一样,到时可能可以自己设置把原位癌保障进来。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定义里的字数虽然更多了,但是理赔条件更宽松了。
具体原因就不解释了,你也看不懂,我看懂了也没记住……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我们看表格左侧的上下两栏是现行的重疾险常见的两种理赔定义:左上是要求满足两项中的一项就行,左下角是要求满足一项就行。
表格右侧修订后的却要求同时满足两项。
从二选一或者一选一,变成了二选二,修订后的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理赔标准明显更严格了。
不过,新规要锁死这三种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30%,是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

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最好的轻症责任已经可以做到第一次轻症赔付最高就有55%的赔付比例:
如果买了重疾险100万基本保额的话,这三种轻症在现行某重疾险产品下可以理赔55万,新规后再买产品最多只能获赔30万。
变化五
重疾病种设置进一步加强规范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动辄110种以上的重疾险病种。
如果细究条款的话,有些疾病可能是保险公司拿来凑数的,没那么重要。
比如病毒、细菌引起的脑膜炎脑膜后遗症分别列为两种疾病。
在新版的标准中,保留了保险公司自主增加重疾险疾病病种的权利,但是明确列出了限制:“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并且“如果疾病发病率极低,需要添加标注”。
借助这里,也再次提醒大家,我们挑选重疾险产品的时候,无需陷入到对比产品的细节中去。
比如疾病条款定义,不止会经过我们团队的筛选,在最基础的监管层其实已经帮大家考虑到了。
所以整体来看,理赔定义是严格还是宽松了?
 
6种定义变化的重疾里,高发的恶性肿瘤理赔门槛更高了,急性心肌梗塞和终末期肾病变化不大,冠状动脉搭桥术实际影响不大,脑中风后遗症略宽松了,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障范围扩展了一些。
 
3种轻症里,轻度恶性肿瘤的范围小了,较轻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更宽松些,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门槛更高了。
 
看到了嘛,新规的定义更规范,减少了纠纷的空间。
但是理赔定义难言更宽松。
 
以后的产品会不会更好,理赔定义会更宽松吗?
 
1.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曾经严重影响生命健康、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不再那么严重;
2.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预期寿命的不断增长。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发病率都将随着寿命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可以预见,预期寿命增长将加剧重疾险赔付率的恶化;
3. 提前诊断的技术的广泛应用,判断的标准更加细致明确,轻症,中症和重疾理赔率猛增,且理赔时间提前,造成的保费豁免也将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骤减;
……
如此种种,决定了按照以往的理赔标准的话,长此以往会造成保险公司赔付风险剧增。
所以从逻辑上,寿险类产品会越来越便宜,重疾险产品理赔定义趋势绝对不是更宽松。
现在买重疾险和新规后买有什么区别?
我们以投保50万基本保额为例来看,会看得很清楚:
所以最近又翻了一遍重疾新规,感慨幸亏保险买得早。
什么时候买好点?
当下的产品确定性更强,还有甲状腺癌和轻症赔付比例的政策红利。
但是我们买保险肯定不是奔着红利去的,说到底,买保险一定是需求导向的,如果有配置保险的需求,买保险的最好时机永远是越快越好:
一是,没人知道风险和明天哪个先到,特别是重疾险产品还有90或者180天的等待期;
二是,我们的身体指标如果出现异常,将来未必能正常承保。
更担心恶性肿瘤、轻症的朋友,尽早入手。
怎么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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