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1)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2)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按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选择先申请支付令。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泰安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李某诉称,我在被告处从事机加工工作,工资按件发放,自2014年被告就开始拖欠我们工人的工资,直至2015年4月,共计拖欠我工资15671元,此款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15671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处从事劳务活动属实,原告主张我单位拖欠工资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某公司雇佣的工人,从事铸件加工工作,自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公司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5月7日,该公司出具拖欠工资证明一份,载明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原告的工资为23381元,其中原告从被告处借支7500元,罚款210元,故被告应付原告的工资为15671元。该证明出具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资,因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567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案中,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劳动者,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56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工资15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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