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开假的病假条,企业应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梁伟权:著名劳资问题解决专家

那么现在有一些人因为生第二胎,年纪比较大了,高龄产妇,那么怀孕以后呢,北方很多地方的规矩,就不想让别人知道你怀孕了。
一知道以后,会早产,会惊吓,会流产,那有没有科学依据我不知道,但是的确有这样的风俗。
所以为了保密,于是乎在网上就买了四张病假单,请假一个月,说什么腰肌劳损,去休假,可是他们一看,腰肌劳损要休一个月的假。
有没有病假啦,有没有看病记录啊,有没有交费记录啊,病例啊,都没有,于是乎单位就派人到,开病假条的医院去调查。
结果一核实才知道,那完全是假的,没有任何记录,问她,她说,我们从网上买的,因为我不好意思别人知道,所以我就没办法请假。
于是公司就以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理由,把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你们说,可以吗?不是说要保护女工,三期女工你刚才说了,不能够解除,不能够裁员,为什么现在又可以把她解除了?
不是说的好好的,不能裁的吗?受保护的对象吗?老弱病残孕,干嘛可以把她解除了?
只要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那对不起,那就可以(解除)了,所以法官说,她这种行为,明明知道自己怀孕情况,但是你没有如实告知,反而提供虚假的病假单,骗取这个假期。
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所以公司用这个理由来解除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事实跟依据的,并没有不妥。
所以我们希望各位一定要记住,我们企业是可以,依法、依规来对你进行解除的,那么依照哪里?
《劳动合同法》39条,六项情形是可以的:

第一,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你说,我进来我就怀孕了,怎么不符合呢?因为我的录用条件要求你做很多事情,你的确没办法做到的时候,那对不起,你也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我也可以不要你,这也是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
第三,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比如:造成损失,我们上一节讲过的,一个人事经理,没有给员工买保险,造成了企业的损失,他叫做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了企业重大的损失情况,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还有以欺诈、乘人之危手段,骗取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也是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你去外面兼职,影响了本职工作,经批评,劝说仍然不改的,一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被追求刑事责任的
这里所谓的刑事责任,必须是经过法庭的判刑,有期徒刑,缓刑这些都可以,如果仅仅是行政拘留这是不可以的。
上述六种情形都属于什么,39条里面的,严重违反企业制度的情形,只要这六种情形出现,不管任何人,包括老弱病残,包括三期女工,怀孕女工,我们企业一样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所以请各位一定要慎重处理好,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体谅,互相忍让,不能因为你是怀孕女工,你是有所不忌,有所不为,那显然是不可以的。
那么我们作为企业,也不要因为三期女工,特殊的情形给予歧视,我们希望大家一定要做好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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