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办理非法强拆案件的影响

近日,我们接到一些非法强拆案件如何处理的咨询。应该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非法强拆是较为突出的重要法律行为。20201年9月20日《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实施,对监察工作出台了很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步骤,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一、非法强拆案件中应该具备的三个意识

1.事前化解意识

非法强拆行为发生之前,行政机关出于某种目的,可能会有一些消息通过各种途径透露给被强拆方,或者直接通过告知书、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此时应该有事前化解强拆的意识,通过委托律师介入与非法强拆方进行面对面沟通或者文件沟通的方式,将非法强拆的风险化解掉。

本律师有许多此方面的实务经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构收到我们的律师函之后停止了非法强拆的步骤,有的行政机关在与律师面对面的沟通之后,放弃了非法强拆行为。大量的案例表明,事前化解非法强拆是可行的。律师的方法是可复制、可操作的。

2.证据意识

对可能发生的非法强拆案件,权利人应该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一方面要对自己的房产等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等,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代化的便利条例,对强拆时间、强拆实施主体等做好证据保全。只有做好了证据准备,后续的法律诉讼才不至于陷入被动。

3.追责意识

非法强拆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的一些措施,很多被强拆人容易陷入“官官相护”的自我封闭中。实际上,现在法治政府建设及追责制度已经越来越健全,特别是近日实施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制度,为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被侵权人应该勇于追究有关方面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监察法实施条例》对非法强拆案件追责的影响

除了总则和附则外,《监察法实施条例》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的方面对《监察法》进行了细化和可操作化规法。对被侵害人的检举控告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1.关于监察职责的借鉴

按照有关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于举报控告人来说,就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提升,准备资料。例如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务违法行为有:(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这一表示,被非法强拆的主体在举报控告时候,不能笼统地陈述被强拆的事实,要是针对具体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情形,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归类总结,这样才便于监察部门进行了解与判断。

同样,对于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也要总结分析其构成哪条犯罪,然后明确提炼相关观点。

2.关于监察程序的借鉴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规定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对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其进行说明;对提供新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应该说,这一规定给检举控告人的检举控告的权利进行保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的便利,对不法行政机关责任人进行实名举报。另一方面,要学习、利用受理告知、处理告知的期限,进行后续的举报检举的跟踪、跟进。

非法强拆不可怕,只要大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就能够较好地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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