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借鉴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个规约的范本!

由于直到目前上海市有关部门迟迟还未推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个规约的指导范本,但是在当前指导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换届的实际操作中,又不能迟迟等待。我们在虹口区发现部分小区采用了虹口区新家园事务所制定的新范本,他们结合新实施的《民法典》,对三个规约进行了修改,并通过2个街道6个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换届试点,经业主讨论这三个规约(修改版),业委会反响比较好,认为新修改的三个规约文本比较结合实际,接地气、可操作。今特发征求对方的许可,把该范本供作大家参考。在小区修改规约的时候,可以多一份借鉴!

新家园制作的三规范本的原始文件(word可修改)

上海市虹口区 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第一条  (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表决形式、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其成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实现住宅小区业主“共建共治共享”。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垃圾分类、公共卫生等相关工作与突发事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重大事项要事先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到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
东至   __ __    ;南至    __ _     ;西至    _ ___   ;北至  ___      。
四、物业类型:  住宅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专有部分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          平方米,     套。
(二)非住宅       平方米,其中:办公楼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部分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以及涉及停车管理、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四)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包括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情况等),以及进行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年度履约质量评价;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收益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授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民事仲裁与诉讼等事宜;
(十二)审议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三)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审议调整物业服务费、停车位租赁费,审议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等)。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五)项至第(七)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若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则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九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共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对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当场投票表决。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召集人或楼组长(产证上有名字)参加会议,并应邀请居委会参加会议,共同议事;并可以提出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议案。
推选业主召集人参加会议的,业主召集人产生方式如下:
1.  按单元(幢、楼层)推荐和自荐产生召集人;
2.  召开楼组长、党小组长和部分业主座谈会的形式产生;
3.                     
业主召集人应当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亲和力与邻里关系相处较好、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担任。其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业主召集人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步。
第十条(业主召集人的职责)
业主召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召集人针对本业主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等事项,组织本小组业主讨论商议,表达本小组多数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第  (一)、(二)、(三)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业主通过新媒体方式接收表决票后按时反馈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下载形成书面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表决票的送达)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式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至少2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采用电话、传真、新媒体等联系方式送达,由业主通过电话、传真、新媒体等联系方式进行确认与反馈;
(三)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通过新媒体方式发送后业主未反馈的;则应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由物业管理区域内2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已回收的表决票,业主没有提出同意、反对意见的,可按“无效票”的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参与表决(投票)的业主人数确定。
(三)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应以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即一个产权人拥有多份产权证),按一个业主人数计算。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__  __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缺额但未少于二分之一需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四) 依据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形时,业主大会应当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
2、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工作的;
3、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4、因其它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2人以上,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提供随附人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确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提议和附议业主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若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且未依法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可由发起提议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要求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
属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开会讨论,对议题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参加会议的委员对决定要签字书面确认。
属第(四)项情形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征询提前启动业委会换届改选程序的意见 ;并由居民委员会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应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原业主委员会确实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总面积。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栏/宣传栏或门栋等)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会议投票日期7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栏/宣传栏或门栋)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使用人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直系亲属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 5 名业主的委托。
(二)业主召集人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予以委托;被委托人应当是小区自然人业主,且系业主召集人所代表范围内的业主。
(三)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但一个代理人只能受托一户法人业主或其他组织的业主。
(四)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应当出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公章的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以及对多家物业服务企业竞标后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大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公共收益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与处分,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等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权限范围的)、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定补选、免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定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位使用费等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每年度应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履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每年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年度履约质量评价,并负责向全体业主报告评价结果;
(十一)拟定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民事仲裁与法律诉讼等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实施业主维权;
(十二)依据业主大会授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相关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十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十四)依法建立日常会议制度、定期接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实行规范化运作;接受业主监督。
(十五) 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提请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小区规章制度所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务;做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25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常住在本小区有一定业余时间的,能够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并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以及相对熟悉建筑工程预决算、具备管理、法律、财务、维修等物业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特长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经依法催交仍拒不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的;
(六)经依法催促仍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八)违反《管理规约》有关规定的,或侵犯本建筑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行为且未改正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本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在特殊情况下,经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对委员人数设置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作相应增加或减少,并保持单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至少每 2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二)会议由业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必要时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或业委会执行秘书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委会会议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并邀请居委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旁听。
(六)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会议应 做好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小区显著位置(宣传栏/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辞职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本人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或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健康、经常性外出或不能保证一定空闲时间参与业委会工作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
(三)经依法催交仍拖欠物业服务费和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拒不按照小区规章制度交纳停车位使用费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八)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
个别或少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资格终止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补选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职务终止但仍保留委员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居民委员会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每月应当安排一次业主来访接待日,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并进行相互沟通与交流。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功能以及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监督机制可以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作进一步增强:
(一)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邀请小区内具有一定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财务、法律、工程维修等技能特长的业主担任业委会顾问。业委会顾问以志愿者身份协助业委会为小区业主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其聘用期与业委会任期同步。
(二)建立由居民委员会指导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的具体指导工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居委会、街道房办、业委会、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由居委会党组织书记担任联席会议主任,并设两名会议联络人,由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分别担任。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业主大会、业委会日常工作情况需要或者由业主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由居委会牵头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 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续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征询意见或表决的重大事项,须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上事先通报,并在征询意见或表决的过程中,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应参与协助和监督。
6.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化运作。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过半数以上成员审议认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运作不规范的,应报街道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限期二周内拒不整改的,可以根据联席会议决议要求街道办事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所决定的有关不规范事项进行纠正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      (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召集人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召集人不得委托非本业主小组的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应分别由    主任  ,  付主任  ,  委员  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重要事项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 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
(四) 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位使用费的调整、物业服务合同修订等) ;
(五) 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
其中第(四)、(五)事项的公布期限应保留一个月以上。其余事项应公布保留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机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 予以协助。
原业主委员会在任期结束10日内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计   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通讯费),共计费用       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主任    ,费用    _   元;
2.    副主任  ,费用         元;
3.    委员   ,费用       元。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公共收益的部分来列支;计入业主大会工作经费账户。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           元;
第三十二条(公共收益可列支项目)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三)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代理记账费用,以及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费用;
(四)物业维护费用。
业主大会各类经费收支账目由      _________  _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或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桉规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三条 (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应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四条(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五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并积极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换届改选小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组长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担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依照物权比例、物业分布区域,通过召开业主召集人(业主代表)、有业主身份的楼组长及党小组长座谈会,或者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自荐、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附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议事规则经   ____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与相关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可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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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汇总资料|上海招标新规则下,下面的材料可能有用!

2、全是干货|业委会换届审计相关资料

3、参考资料|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规范

4、参考资料|某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交接方案

5、【资料】静安某知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

6、【资料】各大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7、【范本】上海市静安区新梅共和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8、这个《小区停车管理告知单》不错!你要不要借鉴一下?

9、【典范】万源城郎郡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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