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是一个特别的法律程序

导读:律师在办理实务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宅基地确权案件在全国各地的法院都比较多,而且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有关宅基地确权案件的有关问题感到无从下手。下面,新邦律师就帮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宅基地确权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调查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基于自身情况,希望提起一个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那么必须先要了解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做出了限制,当事人在提出相关诉求的同时,提出的证据必须紧紧围绕前述两点规定,即必须证明其与争议土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明确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个人或单位,若不符合以上要求,则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查。

二、审查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机关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对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案件当事人忽视或者故意无视本条规定,对有关处理机关的处理能力感到不信任,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殊不知这样不遵守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增加问题处理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案件范围的审查

我国相关法律以“排除法”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情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据此可知,若当事人欲提起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应该考察自己的情况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可受理案件范围内,若案件属于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形,则应该向法院提起与自身案情有关的诉讼,例如侵权案件诉讼、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行政诉讼等。

另外需要告知大家,当事人若想提起一个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双方都应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关的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牵涉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全面、综合考察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结合案件的现实背景,做出公正的裁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