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山西晋城...
'大快人心,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山西晋城,李某醉酒走错了门,被邻居当头暴打,李某要求赔偿20000元:“走错门就该挨毒打”?
(案例来源:山西晋城市中院)
【@法网人生 】
被打的李某提起刑事自诉,他说,当天晚上10点多钟,他从外面喝酒回来,走错了楼,他家住在6号楼2单元1304,却走到了5号楼2单元1304。
李某说,他敲开门,没说两句话,吴某就持啤酒瓶和长板凳对着他的头部就打,导致他多处受伤,经鉴定,他的头部损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类案件,大部分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一小部分案件,比如侮辱、诽谤,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等,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中的被告人,即5号楼1304的主人吴某表示,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李某进门后,他操起酒瓶和板凳是非常短时间的应激反应,并不是故意殴打,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据吴某描述,他打开房门后,李某进入屋内,不由分说地踢踹其裆部并掐其脖子,他这才到厨房拿酒瓶和板凳将李某打倒在地。
大约11时,吴某报警,据警方的现场记录,李某当时倒在门口鞋柜的旁边,头顶处有一木凳,地上满地玻璃碎片,李某面部和地上有明显血迹,打着呼噜已经睡着。
吴某认为,案发的时间和场所都是非常特殊的,晚上十点多而且是在密闭独立的自家私人空间,李某酒后走错家门,进门就对他进行殴打,其出手力度结合当时的醉酒状态,对于他来说非常危险。
在自己的身体和家庭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时,他才使用啤酒瓶和板凳进行反击,从防卫的手段及力度来看,均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内,并且在威胁解除后及时停手,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但李某认为,当晚的情况只有吴某的一面之词,他虽然酒后断片儿,不记得现场情况,但吴某家中,也只他一个人在家,吴某没有证据证明有不法侵害发生。
而且,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从警察出警记录来看,警方到达现场时,他仍躺在地上酣睡,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他这样的情况不可能对吴某的生命、健康存在威胁。
在案证据也表明,吴某没有任何伤势,而他的伤情是轻伤二级,说明即使是正当防卫,也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当时的情况只是邻居酒后走错了门,没有威胁到吴某的任何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就算是吴某对醉酒的他没有任何救助,也不该出此狠手,将他打倒在血泊当中。
李某认为,吴某的伤害行为不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请求法院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判处2年4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赔偿医药费20000元。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当晚李某等4人一共喝了两斤42度的白酒,喝完以后,又打开一瓶酒,每人喝了一杯,医院的记录表明,李某入院时神智嗜睡,出院诊断为逆行性遗忘。
法院认为,没有确切证明证据,李某在进入吴某家中后,实施了对于吴某身体的不法侵害,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将不法侵害仅认为是暴力侵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样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本案中,李某醉酒后进入吴某住处,对于其独自所处的安全、私密环境以及人身造成威胁,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吴某采用了持酒瓶、板凳还击的方式来制止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的处境,不能站在事后的角度去苛求当事人,而应按照正常的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吴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但是结合事发的时间、环境、突发性等情况,不能对于吴某的行为程度作出苛刻的要求。
在当时的情况下,吴某无法预见到李某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很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损害的紧迫性和可能性,苛求吴某采取与不法侵害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不可能也不现实。
本案中,吴某的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了李某对他的伤害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李某重伤或者死亡的重大损害,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而且没有超越必要限度,吴某与李某素不相识,案发后,吴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其行为缺乏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