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裁判观点: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组织...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定职责,村民个体提起履责之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村民个体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反映和处理,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涉及所在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而并不直接影响村民个人的利益,故村民个人提出审计事项及审计履职等要求时均应符合一定的人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村民要求审计其他事项的人数必须达到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本案上诉人独自向被上诉人提出审计履职,显然不符合人数要求。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宇珠与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争议案(2020)浙02行终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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