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案例、2019年7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867万元(不含税价款6300万元,税额567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20年12月31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不含税成本)。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8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725万元(不含税价款2500万元,税额225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180万元,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2180万元(不含税价款2000万元,税额180万元)的发票;
2020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不含税成本),累计进项税额302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99万元(不含税价款1100万元,税额99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90万元,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1090万元(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税额90万元)的发票;
2020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不含税成本),累计进项税额498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943万元(不含税价款2700万元,税额243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597万元,,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3597万元(不含税价款3300万元,税额297万元)的发票。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项目甲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为万元):
(1)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660
(2)2019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1500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 272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225
借:银行存款 2180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已收款 2180
12月给乙公司开具发票2180万元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 -2180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发票款 218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货方137.5万元(2 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结转2019月12月31日需要交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
同时计提城建税7%及教育费附加3%+2%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1.4
—教育费附加 0.6
—地方教育费附加 0.4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1.4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4
下月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3)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42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642
(4)2020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 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结转 1500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 119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99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已收款 1090
6月份给乙公司开具发票1090万元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 -1090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发票款 109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结转2019月6月30日需要交纳的增值税90-142=-52,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9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金额为借方1125 (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96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296
(6)2020年12月31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157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结转1100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2943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00
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243
借:银行存款 3597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已收款 3597
12月给乙公司开具发票3597万元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 -3597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发票款 3597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2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
结转2020月12月31日需要交纳的增值税297-196-52=49万元账务处理同(2),此处省略。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确权款”科目余额为零(2725-2180+1199-1090+2943-3597)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发票款”科目借方余额为6867(2180+1090+3597)
“应收账款-工程款-已收款”科目贷方余额为6867(2180+1090+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