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刑辩|刑事案件阅卷方法论

阅卷工具进阶论

Law

想打开一个西瓜,你可以挥动你强有力的臂弯,粗鲁的给西瓜一记重拳;也可以选择使用一把锋利的水果刀,轻轻一划,动作轻松优雅。人类是使用工具的高手,使用工具的进阶历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

用什么工具研究卷宗材料,我经历了四个阶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作为刑辩律师的进阶历程。

(一)感受书香阅卷法:把材料全部打印出来,感受白纸上炭粉散发出来的阵阵“书香”。很多人说喜欢实体书的感觉,或许就是这种感觉吧。然后用笔在白纸黑字上涂涂写写,清新一点的还喜欢用各种不同颜色的涂色笔,看着自已涂过的颜色,心里充满艺术家的愉悦感。这种方式在一些简单的单人单案中(比如故意伤害案),可以出色的完成阅卷任务,通常卷宗不超过三册,总页数300页以下。

(二)两台电脑协同阅卷法:随着接案能力的提升,接的案子卷宗基本上到1000页左右。全部变成白纸黑字不环保,成本也高,结案后看着堆积如山的材料也不好处理。于是我勒紧裤腰带,购置了第二台办公电脑。两台电脑肩并肩放在办公桌上,一台显示电子卷宗,另外一台打开WORD文档,眼里盯左屏幕,双手敲打右键盘,通常能给人一种忙得不可开交的大律师假象。

(三)大屏分屏阅卷法:后来钱包稍微没那么瘪了,咬咬牙购买了一台27英寸苹果台式一体机。这个阶段,我接的刑事案件卷宗300页以下的已经很少见,随便都是几十上百卷,这次27大屏的投资对于阅卷效率有了显著的提升。由于屏幕足够大,在同一个屏幕中,可以同时打开两个窗口,左边是WORD文档,右边是电子卷宗,在文档做笔记的同时,不需要切换程序,右边的电子卷宗可以翻页阅读。这种方式比两台电脑协同法多了一个明显优势,电子卷宗中大量的材料可以按需要框选截图,然后直接把截图拉进WORD文档成为笔记的一部分。虽感觉没那么忙碌了,但时有颈椎病发作,十指因长期敲打键盘而僵硬麻痹。

(四)智能化阅卷法:接到的案件卷宗100卷以上逐渐成为常态,卷宗最多的一个案件高达560卷。面临“浩如烟海”的卷宗,就算是27大屏分屏法也已经无法胜任。毕竟,屏幕再大,还是需要手动的敲打键盘记录重要内容,也不能总用截图的方式(阅卷笔记中插入大量的图片,这样的笔记最终的容量大到无法想象)。经研究,我购入了一台苹果全面屏IPAD Pro+apple pencil(二代),再花钱购买了两个软件,MarginNote3+Notability。MarginNote3这个软件有点类似于Photoshop,功能太过强悍,导致各种操作错综复杂。想起当年对摄影高度发烧,无日无夜学习使用Photoshop的情景,我用同样的方法无日无夜的学习使用MarginNote3,半个月后,熟练的应用其主要功能。最后,我在我的三台电子设备上均安装了MarginNote3,办公室的固定台式电脑、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以及平时随身携带的IPAD。三台设备使用同一个账号,所有的资料同步联动。

这次的投资产生了质的变化,阅卷效率的提升让人咋舌,值得拥有。

1. 解放双手,你只需带个脑袋就行。在MarginNote3中打开卷宗,你可以像看小说那样阅读,看到需要记下来的内容,用applepencil或者用鼠标在你想摘录的内容位置随便画一个圈(框选),这些内容会自动转化为可编辑的文字,并自动形成后台笔记,而且笔记的逻辑层次可以根据卷宗的目录自动形成,也可以手动调整。当然,有些内容是不方便用文字转化的(比如银行流水清单),点一下关闭“文字转化”按钮,你框选的内容就以图片的方式存在后台笔记中。在笔记中,你也可以加进你当时的个人想法、备注。

2. 你以为我说的所谓的“智能”就是指转化文字和自动形成笔记?我当然不是这么肤浅的人。上述框选内容的动作(无论是转化成文字还是直接截图的方式),其内容均会在后台自动形成一个清晰的“脑图”。听到“脑图”两个字,“智能”的味道是否已经扑鼻而来?比如被告人A一共有十份笔录,“A的笔录”是树的主干,“A的第一次笔录”是支干,那么你在看“A的第一次笔录”时每一次画圈和框选的内容就会自动变成这支干下的树叶,等你看完A的十次笔录,也就意味着养成了一颗树叶茂密的大树。以后,你在大树上点击每片树叶,系统能够自动弹出每片树叶对应的卷宗原始位置,你也可以在每片树叶上涂涂写写(标注颜色,写上备注),也可以通过文字搜索找到卷宗中的任何原始位置。

3. 三台设备能够同步我的卷宗以及我培育而成的每颗大树。比如我在办公室的电脑上培育了半颗树,然后觉得呆在办公室太久,想出去透透气,找点灵感。于是我来到一家咖啡厅喝上一杯让人立即充满灵感的咖啡。这时,我拿出我的IPAD+applepencil打开在办公室完成的半颗树,继续工作,将半颗树培育成参天大树。同样,我的笔记本电脑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工作,三台设备无缝对接,超越时间、地点限制,充满创意,自由自在的把工作完成。

4. 完成上述的笔记(脑图)后,可以导出各种格式的文档,比如常用的WORD、PDF等。给它配上一页制作精美的封面,一份高品质的《阅卷笔录》就此诞生。如果你依然迷恋白纸黑字的那股“书香”,你可以打印出来,装订成册,向你的当事人展示你的劳动成果。

5. 在MarginNote3完成的阅卷笔录,支持卡片功能、复习功能……功能太强悍,目前我只练到3成功力。

至于Notability这个软件就不展开描述了,总之就是好用。前提是你先有拥有一台IPAD(最好是全面屏)+ 一支Applepencil(二代)。如果你有更先进的阅卷工具,记得告知我,我是一个愿意花时间继续进阶的刑辩律师。无论如何,自从进阶到MarginNote3,腿不酸腰不痛了,走起路来也有劲了。

用证据规则指导阅卷

Law

工具毕竟只是工具。如果没有刑事法律知识的沉淀,以及对刑事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就算给你一把倚天剑,最终也会沦落成跟普通的菜刀没啥区别的境地。虽然长得帅气有型,切出来的肉不一定比普通菜刀切出来的好吃。

阅卷,本质就是审查证据。审查证据如果不懂证据规则,天呐,那就只能按照自己的“初心”去审查了,结果就是阅完卷就像读完一本小说,只能感慨一下主人公的悲剧人生,在思索人生的过程中促使自己好好生活。我个人的阅卷方法,实际上是按照刑事证据规则来审查每一份证据,建议先建立起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化知识。从此,你看到的每一份证据都不是证据,而是一块块上等的夏洛莉牛排,它的美味多汁,能让你的味蕾感受到极致的享受。

简言之,就是将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按照自己的方式重新归类,形成自己的证据归类体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你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归类的那样,把证据分为八大种类。中国立法者对刑事证据的归类本身就存在“种属关系”的基本逻辑错误。相信我,在心中先把所有证据分有两大类,对于你的阅卷效果会有很大的帮助。你可能会问,那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算什么?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本身不是证据,它只是作为证明实物证据同一性的方式方法而存在,本质上是实物证据的附属材料。换句话说,你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时,实际上就是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中记载的实物证据,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问题。

这样区分有啥好处呢?

1. 面对言词证据,我们审查的重点就可以明确遵循言词证据的两大规则,一是印证规则;二是补强规则。不能印证或者没能补强的言词证据就是一份“孤证”,统统可以应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原则加以抨击。

(1)印证规则。简单理解就是你说的话与我说的话内容有重叠、交叉,或者两个人说的话具有“同向性”,那么重叠或者交叉的部分内容就形成了所谓的印证关系。至于“同向性”,并非典型的印证,需要结合同向的内容具体分析。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相互印证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证据应当有不同的来源(独立来源),同一来源的多份言词证据(比如同一件事情,我说了一百遍),不能形成印证关系;二是不同来源的多份言词证据中,对于重叠或者交叉的内容,份数越多,印证的强度就更高(可以结合证明力规则加以注意,下面会讲到)。

(2)补强规则。简单理解就是当整个案件仅有供述时不能定案,供述表达出来的信息(最好是隐蔽性信息)能够有实物证据支撑。官方是这样表述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比如某强奸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实施强奸杀人时看到被害人屁股有一颗红色胎记,如果被害人的屁股确实发现了这么一隐蔽性较高的实物特征,那么,该红色胎记就补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 面对实物证据,我们审查的重点同样需要明确遵循实物证据的两大基本规则,一是鉴真规则;二是鉴定规则。鉴真规则的应用应当结合公安机关的各种笔录类证据加以审查,比如上面说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证据。

(1)鉴真规则。简单理解就是“如何证明在法庭上出示的刀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刀是同一把刀?”以及“如何证明刀来源于犯罪现场?”用江湖术语表达就是“证据是否具有同一性?”是的,在实物证据的审查中,请牢记“证据的同一性”这个说出来有点专业味道的词。比方说,你在扣押笔录中没有发现记录有一把刀,你开庭的时候就可以挺着腰理直气壮大声说:“公诉人出示的这把刀来源不明,不具有证据的同一性。”这样说,专业的味道是否已经迎面而来?

(2)鉴定规则。目前司法鉴定可分为三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这里就不展开讲了,鉴定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是辩护律师的一座高山,特别是伤情鉴定。另一方面各种没有主体资质的鉴定意见层出不穷,辩护律师早已见怪不怪,都懒得去提出鉴定主体资质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鉴定的前提是鉴材要“来源清楚”,一旦发现鉴材来源不明,不理会鉴定规则有多复杂,直接用证据的同一性否掉就好。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 证据能力。这就是大多律师经常说的:“我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在我看来,刑事辩护中,只利用证据三性来进行质证,其实充满着套话与生俱来的苍白无力感。阅卷时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于言词证据而言,实际上印证规则与补强规则的应用就是对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具体应用。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份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你不能只喊“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而应该先抛出印证规则和补强规则这两个能展示你专业的专用名词。你可以说:“由于被害人的陈述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没有实物证据补强其陈述,其真实性无法验证,属于孤证。”这样说是否比喊:“我对真实性有异议。”逼格高了许多?

关于证据能力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证据的排除规则。实际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有较大差异。对于言词证据排除,大家最熟悉的当然是大名鼎鼎的刑讯逼供问题,但你是否关注过实物证据有什么排除规则?实物证据可以被排除吗?什么情况下应该强制排除?什么情况下可补正排除?又在什么情况下法官可裁量排除?说起来有一匹布那么长。如果你对刑事辩护感兴趣,还是开头那句话,建议先建构自己的刑事证据规则知识体系化结构。一旦你对上面五个问号的答案都能了然于胸,审查实物证据时就能得心应手,辩点自然也就像清澈的泉水一样,情不自禁哗啦啦的流出来。

2. 证明力。这在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比较有意思,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属于“法定”的范畴。在这里我举几个关于证明力大小的法定对比:(1)直接证据>间接证据;(2)原始证据>传来证据;(3)实物证据>言词证据;(4)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旦两份证据的证据能力都挑不出毛病,但内容却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该采信谁呢?这时就需要出动证明力规则。比如A说看到我动手打B,但C却说看到相反的情景,是B动手打我。这时候你如果发现C是我的弟弟,你就可以说:“由于C与郑维皆是兄弟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作出的有利于郑维皆的证言,较无利害关系的证人A作出的相反证言证明力低……”当然,至于A的证言最终能否采信,需要结合上述讲到的言词证据规则加以论述。因此,我们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当然也得关注各个证据的证据力大小问题。

刑事证据规则还有很多,我今天只是从大体上讲如何应用主要的证据规则指导我们的阅卷工作,并非全面讲解刑事证据规则。要全面建构你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推荐大家购买陈瑞华教授出品的《刑事证据法》(第三版),618快到了,京东买书打五折,赶紧下手。一册在手,刑辩的道路走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很多案件不缺乏辩点,缺乏的是关于证据的那些套路还没学到位。让我们手执倚天剑,将刑事证据规则口决倒背如流,行走刑辩江湖,再大的风雨和浪潮也无需惊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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