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证明,千万别给员工随便开! 2024-08-03 17:59:03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要求开具各种虚假证明之事。企业HR有时“抹不开面子”,员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好心,“举手之劳”帮员工一把,于是就开了。有些员工甚至绕过HR直接找到老板;老板不明就理,大笔一挥就给签了字;HR只能按老板的意思办,不想开也得开。孰不知,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无谓的用工风险。每天姐归纳了一下,最少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便给员工开。01虚假收入证明【案例推荐】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王某月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老板很理解王某,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某受到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评析】乍一看,公司的确很冤枉,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1)虚开收入证明,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2)虚开收入证明,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02虚假工作证明【案例推荐】苏某于2013年10月入职北京甲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5月28日,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在职证明,苏某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为其开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苏XX先生自2013年10月以来在我公司任职,至今已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苏XX先生之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游期间将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2018年5月31日,苏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乙公司不服,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评析】 就因为企业给员工开具了一张《在职证明》,就遭到员工起诉索赔200万。这事听上去像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是却真实地发生了,着实让人感到惊讶、惊叹,还有感慨!其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区别,其中最重要一点:前者是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以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报酬;用工主体一方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也可以自然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其二,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原则在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苏某单凭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在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明为孤证,苏某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苏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给广大HR提了一个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用工风险意识必须得有!03虚假离职证明【案例推荐】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6月,江某却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评析】在现实中,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反正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拿的又不是企业的钱,做个顺水人情岂不是很好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就给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员工也顺利地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待遇。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04大状律师建议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是在出具证明时,应该遵循几个原则:1)保证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作假;2)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3)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开具证明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虽然普通但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我们建议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赞 (0) 相关推荐 这三种证明,千万别给员工随便开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要求开具各种虚假证明之事,企业HR有时"抹不开面子",员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好心,"举手之劳"帮 ... 主动离职也能领失业金? 是的,你没看错,主动离职满足部分条件也可以领失业金. 长久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以"不开除你就没有失业金,主动离职就没有失业金"的说法捆绑劳动者,对于没有深入学习法律的劳动者,上网搜了 ... 被劝退?“退”了就亏了…… 行走职场的打工人的糟心一刻,被劝退一定有姓名. 劝你写辞职信离职那种-- 而遭遇被劝退,千万别不懂法就'退'. 毕竟,自己写的辞职信一交,可就亏了-- 没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 ... 学林半月谈 | 补缴社保案中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的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苏某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A公司未为其缴纳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苏某提供了工作用的编织规格单及单位工作人员照片,以证明其在A公司工作过 ... 这3种证明,HR绝对不能随便开! TIPS:看文章前要提醒大家,如果不点"在看"或没有星标,可能就会和我们失联了!为了更方便你随时找到我们,请点"在看"或者[星标].更多资料尽在51社保网. 员 ... 这三种牙膏千万别再买了,有毒!牙膏厂员工自己都不用! 这三种牙膏千万别再买了,有毒!牙膏厂员工自己都不用! 刷牙是我们每天都要做的事情 虽然牙膏也是我们的消耗品 但是我们在买牙膏的时候 有三种牙膏一定不要买 第一种,美白牙膏 美白牙膏的添加成分主要是漂白 ... 游览北京故宫不踩坑,这三种人千万别花钱买门票,黄牛看了都恨我 游览北京故宫不踩坑,这三种人千万别花钱买门票,黄牛看了都恨我 这三种人千万不要得罪,自己心里明白就好了,以免受到伤害 人生有情泪沾衣,江水江花岂终极.--杜甫 做人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样的人生完全没有格局,无法登上大雅之堂. 人际交往是我们生存的必备,没有朋友,没有人脉的人生,从一开始就注定失败.但是真正的人 ... 这三种女人,千万不要深交,否则害的只有自己 人这一生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会觉得遇到你一些人就是为了教会你一些事情,不管是好的人还是坏的人,总会让你有一些收获,有的人,值得深交,遇见了,就是一辈子,有的人,遇见了,简直是一生的伤痛.带给你痛苦的 ... 值得追随的领导,有这三种特质,会避免员工走很多弯路 近日,笔者看到有位女销售分享了自己的工作经历,这位女销售在一家销售公司里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签下80万订单,但是在月底却发现自己的奖金被老板扣除了8000元,对此女销售直接从公司里选择辞职,因为他觉得同 ... 领导做出这三种承诺,是在给员工画大饼,不要轻易当真 近日,在网上笔者看到有位粉丝在后台分享了她的工作经历,这位粉丝是一位女销售,在一家销售公司里签下了80万订单,但是在月底收到工资的时候却发现仅仅只拿到2000元的基本工资,于是女销售找到老板,老板也是 ... 这三种地方千万不能亏,很多人都在犯这个毛病 这三种地方千万不能亏,很多人都在犯这个毛病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要求开具各种虚假证明之事。企业HR有时“抹不开面子”,员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好心,“举手之劳”帮员工一把,于是就开了。有些员工甚至绕过HR直接找到老板;老板不明就理,大笔一挥就给签了字;HR只能按老板的意思办,不想开也得开。孰不知,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无谓的用工风险。每天姐归纳了一下,最少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便给员工开。01虚假收入证明【案例推荐】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王某月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老板很理解王某,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某受到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评析】乍一看,公司的确很冤枉,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1)虚开收入证明,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2)虚开收入证明,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02虚假工作证明【案例推荐】苏某于2013年10月入职北京甲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5月28日,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在职证明,苏某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为其开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苏XX先生自2013年10月以来在我公司任职,至今已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苏XX先生之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游期间将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2018年5月31日,苏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乙公司不服,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评析】 就因为企业给员工开具了一张《在职证明》,就遭到员工起诉索赔200万。这事听上去像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是却真实地发生了,着实让人感到惊讶、惊叹,还有感慨!其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区别,其中最重要一点:前者是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以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报酬;用工主体一方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也可以自然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其二,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原则在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苏某单凭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在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明为孤证,苏某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苏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给广大HR提了一个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用工风险意识必须得有!03虚假离职证明【案例推荐】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6月,江某却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评析】在现实中,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反正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拿的又不是企业的钱,做个顺水人情岂不是很好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就给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员工也顺利地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待遇。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04大状律师建议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是在出具证明时,应该遵循几个原则:1)保证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作假;2)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3)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开具证明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虽然普通但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我们建议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要求开具各种虚假证明之事。企业HR有时“抹不开面子”,员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好心,“举手之劳”帮员工一把,于是就开了。有些员工甚至绕过HR直接找到老板;老板不明就理,大笔一挥就给签了字;HR只能按老板的意思办,不想开也得开。孰不知,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无谓的用工风险。每天姐归纳了一下,最少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便给员工开。01虚假收入证明【案例推荐】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王某月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老板很理解王某,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某受到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评析】乍一看,公司的确很冤枉,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1)虚开收入证明,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2)虚开收入证明,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02虚假工作证明【案例推荐】苏某于2013年10月入职北京甲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5月28日,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在职证明,苏某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为其开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苏XX先生自2013年10月以来在我公司任职,至今已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苏XX先生之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游期间将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2018年5月31日,苏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乙公司不服,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评析】 就因为企业给员工开具了一张《在职证明》,就遭到员工起诉索赔200万。这事听上去像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是却真实地发生了,着实让人感到惊讶、惊叹,还有感慨!其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区别,其中最重要一点:前者是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以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报酬;用工主体一方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也可以自然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其二,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原则在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苏某单凭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在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明为孤证,苏某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苏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给广大HR提了一个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用工风险意识必须得有!03虚假离职证明【案例推荐】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6月,江某却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评析】在现实中,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反正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拿的又不是企业的钱,做个顺水人情岂不是很好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就给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员工也顺利地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待遇。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04大状律师建议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是在出具证明时,应该遵循几个原则:1)保证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作假;2)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3)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开具证明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虽然普通但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我们建议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