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合规管理研究(三)——加班审批制度不是用人单位免除加班费的法宝

1周前

三、加班审批制度不是用人单位免除加班费的法宝

1、案情简介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仲裁委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0元,法院维持。

2、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重点在于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审批的“加班”能否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加班?

首先,如同案例1一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的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避免有些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加班”并追索加班费,这种加班审批制度法律并不禁止,对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其次,加班审批制度下,对不属于加班的情况拒绝审批,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对于劳动者为单位加班的情况进行审批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行为,劳动者加班后要求用人单位审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再次,虽然用人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不能以有没有用人单位经过审批作为认定加班事实是否存在的唯一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加班纠纷,一般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加班审批制度下,虽然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的审批内容,但是有考勤记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其他证据证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被安排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可以作为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只是用人单位不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在加班审批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负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不能仅证明自己非工作时间是留单位,在单位也可能是“磨洋工”;而是必须证明自己非工作时间还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形成加班事实的完整证据,才有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3、合规建议

加班审批制度并不为法律禁止,但是这是用人单位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理由,而不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借口。

加班审批制度是劳动规章制度的一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利用规章制度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认,依法支付加班费用,而不能将加班审批制度作为一种制约、控制“劳动者”的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网络信息时代,要求劳动者加班而事前或者事后不审批,以此规避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责任的,不仅违背诚信,而且违法。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高效率,减少无谓的消耗和内卷,才是减少企业成本,降低诉讼风险的安全路径;对于企业管理人而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你曾经年轻时,难道也喜欢让自己加班吗?难道非要过成自己讨厌的那种人才算是忠于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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