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顾丨偷听领导谈话被开除,仲裁判赔32万,法院:不用赔
员工偷听领导谈话被公司开除,是不是违法解除?员工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处于孕期产期的女职工、因工受伤的职工也一样。
但企业以违反制度为由辞退员工有很多的限制,首先企业要有合理合法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其次还要充分举证员工的违纪行为,最后辞退的程序要合法。
其中建立合理合法且全面的制度条款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的,需要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现状,充分考虑到职工可能出现的违纪行为,作出全面的书面约定。
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违纪行为在单位制度中并未规定,或者规定了,但不是可以解雇的严重违纪行为,单位解雇都是违法行为。
比如说,员工辱骂上级,这是比较恶劣的违纪行为,但单位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辱骂上级是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制度中规定的是罚款、公报批评等处罚行为,亦或者是规定的“当众辱骂上级”是严重违纪行为,那么在员工辱骂上级的情形发生时,单位实际找不到准确的依据辞退员工。
司法实践中,员工有明显的违纪行为,但单位没有合法的制度条款作为辞退的依据,辞退员工是不是就一定违法呢?其实也不一定。
【案例】偷听领导谈话被辞退,没有制度依据,解除违法吗?
张超2009年3月入职某外企天津分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1142元。
2018年7月某日,张超与上级主管张辉一起出差,入住酒店两人房间相邻。
当天晚上,张辉在房间与公司人事部经理打电话时,张超在隔壁听到谈话中提到了他,便到张辉房门外偷听,听到了张辉和人事部经理正在讨论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人员工作安排。
张超将张辉和人事经理的通话录了音,然后将录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其中提到的一些公司人员。
张辉得知后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张超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超立即删除录音,不得保留任何副本,并且向张辉书面道歉。
2018年7月25日,公司以张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由,通知张超解除劳动合同。
被公司解雇后,张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
仲裁委审理后,因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是严重违纪行为,故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张超违法解除赔偿金319599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超在上级主管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他人的隐私权,虽然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中与张超行为不完全吻合,但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对每一细节均作出规制,尤其是按照一般认知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张超作为司经理级别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入住的房门外进行一段时间的偷听、偷录并向他人发送,且张辉与他人通话内容涉及其个人工作安排,该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亦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均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