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几只鸟毁掉的一生
文丨张是之
热点频发,可能少有人注意到这条新闻。
7 月 8 日下午 6 点,河南省高院法官在河南新乡中院的一个会议室内,把(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交给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
闫爱民是谁?是闫啸天的父亲。
那么闫啸天又是谁?他就是因为掏了两个鸟窝就被判刑 10 年 6 个月的大学生。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当年这个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被称为「大学生掏鸟案」。
我当时也曾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这事,主要是怼果壳网那帮眼里只有动物没有活人的编辑观点。
这篇文章可在今天延伸阅读中看到,《掏个鸟窝就判 10 年半,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时隔五年,期间这位父亲向河南中院、高院两次申诉,两次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这次通知书上再次写明:
闫爱民:你因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猎捕隼鸟只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证人郭方毫、郭泽亚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闫啸天的父亲表示还会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无论最终申诉的结果如何,图片中这个面目清秀的男孩子,从大学进入监狱,整个人生已经被改写。
从量刑的技术角度讲,判决出错的可能性也许不大,不过这并非问题的关键。
问题的关键在于,整个案件中没有真正的受害者。
判决所使用的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们都不知道具体受害者是谁。
当然,我这里说的受害者,说的是人,而不是动物。
很多动物保护者主张动物有动物权,但核心问题在于,但凡心智正常的人都知道,所谓的动物权利,不过是来自人类的「恩赐」。
动物权利必定依附于人权而存在,动物权利这个概念,必定是人提出并给予了它一定的意义。
费这么大劲保护这个动物、那个动物的,它们会不会感恩呢?
也许会,但那些野猪野兔、野猫野狗,该破坏庄家还是会破坏庄家,该咬人还是会咬人。
你今天给它保护,说不定明天它就给你还以颜色。
说到底,动物的确有一定智商,但它们无法理解人类这么复杂的行动逻辑和概念,无法与人类进行普遍的、有效的正常沟通和交流。
面对现实,在人的权利范围内讨论,产权之下,有主的动物自然会得到保护和利用。
还没有主人的动物呢?我们只能说,自求多福。
当然,真正的保护,是尽快给它找一个明确的主人,从无主之物变成有主之物。
从这个角度讲,即便是濒危的保护动物,能够通过市场的方式找到愿意出高价的主人,未必过的就比野生状态差。
回到案件本身,这些小鸟,在明确无主的情况下,被强行给予了与「受害人」受害一样的同等待遇。
有文章对比指出「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省长,受贿1615万,获刑12年。」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部分遭受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
这个评论中规中矩,但我们仍然可以追问,费这么大劲给鸟儿报仇雪恨,鸟儿知道吗?不知道。
法条看似保护了小鸟,但却在没有受害人的情况下,实质性的制造了新的受害人,真正的受害者。
糊涂的立法,用法条来代理鸟权,鸟权超越人权,侵蚀着他人的自由。
在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几只鸟毁掉一生,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当然最后需要提醒,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合理性,法律没做出什么改变之前,该遵守还是要遵守,闲着别去掏什么鸟窝。
没事多读读刑法,关键时刻保命。
——————
不服来辩:北京知识产权辩论研讨会详情
上一篇: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