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一) 新债务人是整体受让债务还是与原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89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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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合同关系中,一般仅涉及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但若涉及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则将由双方关系演变为三方关系。三方关系中,如何认定债权人、原债务人及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对此,首先需理清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然后明确不同关系下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最后分析后期追偿的相关问题。在本文中,本团队将先行介绍债务加入的情况,其他问题将在下期与读者分享。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不限于已有债务,亦包括或然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并存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明确的单方承诺等等,均构成债务加入。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所不同。债务转移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则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

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检索的节选中了解部分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

序号

法院

案号

观点

1

湖南省长沙市中院

(2018)湘01民终1078号

(2017)湘01民终2055号

(2016)湘01民终5390号

债权人明示外,不构成债权转移

2

安徽省安庆市中院

(2018)皖08民终2494号

需要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表示

3

四川省乐山市中院

(2018)川11民终1168号

未载明免除债务,不属于债务转移

4

湖北省高院

(2018)鄂民申4113号

原债务人仍支付款项且无证据证明免除,属于债务加入

5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

(2017)苏0116民初7096号

“替代履行”认定为债务加入

浙江省象山县法院

(2018)浙0225民初6969号

新债务人出具借条不必然表示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

6

四川省广元市中院

(2018)川08民终644号

新债务人履约也不能代表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

(一)需要债权人明确免除原债务人偿还义务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债务免除

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未确认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的,只能构成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加入并未加大其风险,但是债务转移则需要关注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因此对于债务转移的要件应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01民终2055号朱满华与贺斌、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本案中,贺斌向朱满华出具借条,朱满华向其实际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贺斌应向朱满华偿还借款本息。焦晓辉虽向朱满华出具《还款约定》及借条,表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但朱满华并未明确表示免除贺斌的还款义务,亦未退还贺斌出具的借条,故诉争债务未发生转移,焦晓辉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朱满华仍可向贺斌主张债权。

除此以外,较为常见的“A代替B偿还欠付C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也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债务转移。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7096号原告南京联合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中,被告环闽投资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与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了“在丙方(本案被告)租赁生产期间,由丙方替代乙方(力浩公司)履行向甲方(本案原告)还款义务”的内容,表明被告自愿附条件为力浩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同类案件可参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11民终1168号成都市龙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加云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湘01民终1078号邹建华、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390号毛卓鹏与刘湘萍、田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2494号朱红福、陈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1251号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与恒盛地产投资(南通)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原债务人继续还款且债权人未曾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义务的:债务加入

原债务人如果主张构成债务转移,却在“债务转移”之后继续还款的,其行为实际认可新债务人构成债务加入,此时,法院将难以支持其“债务转移”的主张。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4113号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在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结合该欠条出具后债权人杨在华向保华公司催要工程款以及保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给付工程款64000元的事实,且保华公司和陆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在华明确同意免除保华公司还款责任,故应当认定陆地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而债权人杨在华并未免除原债务人保华公司对该债务的承担。

(三)新债务人出具借条并不代表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退出,不当然构成债务免除

新债务人出具借条并不当然构成对债务转移,仍需确定借条中的内容是否满足债务转移的要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6969号邱永志、袁启营、邵文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邵文军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思是债务转移或是债务加入:邵文军在出具涉案借条前,与邱永志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出具后,邱永志也未事实将约定款项交付给邵文军。此表明邵、邱之间本身不存在独立的借贷关系。因此,结合上涉认定的个案事实,其出具涉案借条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对袁、邱之间借贷债务的加入。邱永志就此争点所持主张,合于事实本旨,本院予以采纳。邵文军出具涉案借条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表明债权人邱永志同意原借贷债务人袁启营对原欠借贷债务的退出或转移予新债务人。

(四)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仍属于债务加入

在债权人没有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新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其实是履行债务加入的相关义务,债权人接受该等款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债务转移的认可。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644号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樊籽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在上诉人鑫宇公司向被上诉人樊籽鲜承诺偿付工程款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樊籽鲜同意债务转移给上诉人鑫宇公司或原债务人犇翔公司退出债务关系。故上诉人鑫宇公司承诺对上诉人樊籽鲜的债权负责偿还,构成债务加入。同时,在上诉人鑫宇公司出具承诺书后,向被上诉人樊籽鲜履行了部分债务事实,亦表明了上诉人鑫宇公司对涉案债务的承担并无异议。现被上诉人樊籽鲜持有承诺书向上诉人鑫宇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债的加入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可知法院针对债务转移的认定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其同意原债务人退出该等债务,由新债务人全部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才可构成债务转移。因此,原债务人在制作相关文件时需要对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并要求债权人对债务转移事宜进行明确的书面确认,以此避免后期仍需再行承担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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