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返聘退休员工伤亡补助金需要扣个税吗?该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支付的返聘退休员工伤亡补助金需要扣个税吗?该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
咨询提问
公司返聘了一个退休员工,该员工下班路上出车祸去世了,公司给了42万的伤亡补助金,这笔补助需要交个税吗?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务中,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已经退休,多数企业并未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贵公司支付的伤亡补助金,实际上属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只是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和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伤亡补助金42万元,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该项支出,属于跟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支出,也是真实发生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伤亡补助金42万元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福利,因此不能按照国税函[2009]3号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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