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租赁的形式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二)

财税差异对比分析

假定甲公司的协议是2017年1月1日签署并完成了租赁手续,医院在每月月底前支付30万元的租金。

前面已经讲了会计处理,下面分析一下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甲公司在签署合同并发出商品时,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甲公司增值税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每月月底收款时。

将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差异以年为单位,对比如下:

增值税销售额=30*12/1.17

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可以分3年来计算。会计确认的融资收益是冲减的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是需要调整为收入的。

将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以年为单位,对比如下:

由于存在税会差异,在租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进行应税收入、成本、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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