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如何主张
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对股东并不透明,特别是对于小股东,而财务数据又关系到股东的盈余分配,股东主张盈余的前提是需要知道公司是否有盈余可供分配,但如果不了解公司财务账目,即便是拿到了分配,可能心里还是有疑问,疑问积累多了,就会形成纠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了解企业的财务账目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一部分,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下面案例是笔者自己经办的,分享给需要了解公司财务账目的股东。
高某诉公司知情权纠纷
案情: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查阅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电子账套、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财务说 明、收支账目产生的往来合同、银行账户信息等)、财务会计报告 等;
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的住所地 将其自成立之日 ( 2002 年 11 月 6 日)起 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提供给原告查阅;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l 、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2、被上诉人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 范围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要文 件和重大事项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重 要权利,他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被上诉人高俊 发系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 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应适当照顾公司利益,使双方 利益平衡,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受一定限制,若上诉人认为存在可以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的情形,应当有合理依据,并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存在不正当目的,理由为被上诉人高俊发巳全面参与公 司经营管理,巳行使股东知情权,现滥用职权在各股东之问制造 矛盾。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巳按被上诉人的申请将会计账簿等交由被上诉人完成查阅,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以查阅会计账簿为名而在股东之间制造矛盾的情形,则其据以主张被上诉人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关于公司会计账簿的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 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 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 人要求查阅上诉人自成立之日起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于法有据。因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帐簿的原始资料,原审根据被上诉人长期未参与上诉人总部经营管理且未进行分红的具体情形,准予被上诉人查阅上诉人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至少在提起诉讼15日前先要书面向公司提出履行知情权的要求,并书面陈述查阅复印的文件范围、名称、陈述原因,用途。另外,证明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因此,只要按法定程序主张知情权,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