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审计底稿细节问题值得关注,天职国际被辽宁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及风险评估方面
(一)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前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询未获答复,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核实原因,未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重要性确定表”底稿,重要性水平基础项目选取为2019年营业收入,金额为1,707,720,006.03元。沈阳机床审定报表营业收入为1,002,138,346.66元,审计底稿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修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内控、实质性及特殊事项审计程序方面
(一)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业务流程-标准流程-记录销售发货”底稿,沈阳机床销售由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客户签收单据反馈至成品管理部,成品物流部综合室发运室统计员、各单位营销部统计员将客户签收单据备查。“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的开票与发货确认收入表格中,未见客户签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退货,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沈一车”底稿,退货流程应包含产品退换货联系单、退换货机床跟单、工作联系单、退换货接收单等资料。但“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中,退货流程只有对退换货接收单的检查,未见其他相关检查程序及书面材料,且退货专项底稿中未能体现全部检查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存货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0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1号)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无形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相关结论性描述履行的审计程序过程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值2,264,317,183.41元,坏账准备余额2,075,176,484.14元。审计底稿中只列示各单位单项计提的明细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的说明,未见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根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确认政策”底稿,你们“拟采取获得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确保相关产品满足销售合同中交货条件,完成货物转移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确认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完全转移,符合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但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沈一车”底稿的真实性检查中,未见对客户验收情况的检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公司层面内控”“沈阳机床-重大资产处置专项底稿”以及“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商业理由的审计过程证明材料及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沈阳机床存货盘点底稿记录的存货状态为正常无减值迹象,但是审计报告对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八)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销售退回,审计底稿中未对相关退货事项进行有效函证确认。在应收账款回函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未对未回函客户进行有效的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九)沈阳机床在2019年末将部分在2015年至2018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审计人员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计并调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及复核程序方面
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披露不准确,未按年度列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汪娟、王巍于2021年1月2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