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竣工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未竣工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一般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作为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并未履行完毕,也即建设工程通常处于未竣工、完工状态。对于竣工工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有异议的是,未竣工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主要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赞成的观点认为,通常而言,承包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才能明确,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才能得到确定。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价款,承包人就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但使问题的处理陷入复杂的境地,而且也违背常理,但是,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包括因承包人的原因而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也存在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特别是在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继续进行建设,至发包人跑路的情况下,如果否定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明显不公,且承包人的工程款涉及农民工工资,如处理不当,对社会秩序也造成很大的影响,反对的观点认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享有。因为只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如果工程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还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可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一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二是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义务。但并不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必要条件;三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进行了催告,催告仍未支付的,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等方式实现,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看,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并不是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承包人即对未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从法律上讲,现代民法理论已将未完成的工程视为具备物的独立性特征,未竣工建设工程列入了物权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认可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条第5项更是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因此,即使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法定抵押权,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标的物必须是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的结论。

第三,从工程价款的支付不同阶段看,建设工程价款一般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决算款和最终结清款,上述工程价款的实际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界定为:(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决算款的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4)最终结清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路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根据工程款的不同类别,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发生于工程的不同阶段,既可能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又可能发生在工程停工过程中。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定于已竣工工程,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从工程未竣工的原因看,承包人未能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存当事人之主观事由。特别是因发包人的资金问题而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如承包人对此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之优先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尤其是与劳动者工资的立法目的相悖,与情理不容。

第五,从建设工程款的支付要求看,法律、司法解释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强调的工程质量,而非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等条件。例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故对于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享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基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之性质,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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