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感冒,6小时后竟然死亡,这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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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到一个关于工伤的纠纷案件,某男子因公司工作安排,前往邻县出差,到达目的地后,突然感觉头痛、头晕、浑身无力,于是就近到当地一处诊所诊治,医生诊断是感冒。回到家中后,服用了医生开具的药便上床休息了。没想到6小时后却发现他已停止呼吸,经尸检死亡原因不明。

这个案例很是离奇,被医生诊断为感冒,居然在短短6小时后身故,很大可能该男子头痛、头晕、浑身无力并不是感冒的症状,而是身体上有某些疾病表现出的症状。县城的小诊所可能没有判断出来。

当然,具体的当事人情况我们不了解,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可这么一来,的确给工伤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符合工伤的情形有下列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到,该男子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相吻合。但是该男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呢?

当时,该男子的爱人因此咨询了人社局,给出的初步答复是"该男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非紧急或严重疾病,未经抢救即死亡",认为不构成工伤。

这个答复,我认为是有失公允的。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而"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医生诊断该男子是感冒,这就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条例强调的是"突发",而不是严重程度。比如在各个旅行意外险中,感冒就是作为突发疾病给予理赔的,这就是一个佐证。

而该男子之所以会去县城,也是因为工作上的安排,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要求。

最大的争议在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上的要求是符合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该男子从诊治到发现已经死亡明显不足48小时。

但是,诊断为感冒,服用感冒药,能判定为是"抢救"吗?

根据字典里的定义,抢救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突击救护。通常我们对抢救的理解,是会用上心脏电起搏器、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等抢救器械。

这名男子之所以没有用上这些器械,是基于医生做出的判断。普通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无法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这个工作得交给医生。医生判断是感冒,并给他开具了感冒药,该男子也遵医嘱服药了。从时间上来看,从感觉不适,到就医,到服药治疗,再到最终死亡,时间上具备连续性,应该认定为进行了抢救。

因此,这个事情虽然存在一些争议点,但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应该判定为符合工伤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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