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博利珠单抗辅助治疗肝细胞癌的III期研究
一
试验标题
评价帕博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作为肝细胞癌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后辅助治疗的安全性和疗效的III期研究
二
适应症
肝细胞癌
三
试验目的
本研究旨在评价帕博利珠单抗与安慰剂相比,作为辅助治疗用于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后影像学完全缓解的18岁及以上患者的无复发生存期和总生存期、安全性、生活质量、无远处转移生存率、至复发时间等。
五
主要入选标准
1 符合影像学诊断标准和/或病理学诊断标准的肝细胞癌。
2 从分期日期到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周。
3 在完成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后≥4周进行资格扫描(胸部CT、腹部三相CT扫描或MRI、骨盆CT或MRI),以确认影像学完全缓解。随机分组需要在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后12周内进行。
4 根据研究者评估,在入组前没有疾病的影像学证据。
5 在C1D1前7天内评估的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
6 在C1D1前7天内Child-Pugh肝脏评分为A类(5-6分)。
7 在C1D1前28天内的AFP浓度低于400 ng/mL。
8 有在切除或消融前的初诊时的AFP浓度。
9 既往或现在有HCV感染。受试者必须在C1D1前至少1个月完成治疗。
10 已控制住的乙型肝炎受试者。
11 在开始研究干预之前已经从局部治疗(手术切除或局部消融)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2 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至少年满18岁。
13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应与有关参加临床研究的避孕方法的当地法规相符。
14 受试者(或法律上可接受的代表,如适用)提供参与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同意采集RFS、DMFS、TTR和OS数据,直到到达研究终点。受试者也可以提供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同意书;然而,受试者可以参与主要研究,而不参与未来生物医学研究。
15 所有接受手术切除的受试者都将被要求在筛查期间提交肿瘤组织样本。
16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必须在C1D1前7天内采集标本。
六
主要排除标准
1 已知在过去3年内有另一种恶性肿瘤,发生进展,或需要积极抗肿瘤治疗(包括激素)或手术。
2 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除非在C1D1前12个月内已进行过食管静脉曲张筛查,否则将通过上消化道内镜检查对所有肝硬化受试者进行筛查。
3 体格检查显示存在临床明显的腹水。
4 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经临床诊断的肝性脑病。使用利福昔明或乳果糖控制肝性脑病的受试者都不符合资格要求,无论其肝性脑病在何时诊断到。
5 接受过除了微波消融、射频消融之外的肝局部治疗(即,酒精消融、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经导管肝动脉栓塞术[TAE]、肝动脉灌注[HAI]、局部放射/立体定向体放射治疗[SBRT]或放射栓塞)。
6 具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肺炎。
7 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8 研究入组时有双重活动性HBV感染(HbsAg(+)和/或可检测的HBV DNA)和HCV感染(抗HCV Ab(+)和可检测的HCV RNA)。
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不需要开展HIV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
10 已知患有活动性结核。
11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的治疗或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 OX-40、CD137)的治疗。
12 之前接受过HCC的全身性抗癌治疗,包括研究药物。
13 正在接受任何一种被禁止的合并治疗。
14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15 当前正在参与,或C1D1前4周内参与过试验用药物或试验性器械研究。
16 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C1D1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日剂量超过10 mg泼尼松当量)或任何其它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7 对帕博利珠单抗和/或任何辅料成分严重过敏(≥3级)。
18 具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疾病调节剂、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
19 有可能对试验结果造成混杂、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疾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史或实验室值异常的受试者,或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患者最大利益。
20 已知有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会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21 在研究期间即从筛选访视开始直至研究干预的末次给药后120天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或成为父亲。
22 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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