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住不炒!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鼓励纳税购房的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财税微波

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 属原创作者/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文末留言/添加微信,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本文。

摄影:董浩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的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前分别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结婚前各自按标准扣;结婚后,可以分别扣,也可以各自扣除,反正,总的就是一个月扣除总额为1000元。对其中一方在结婚前的扣除,不用作处理。

这样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能接受。

但是,如果是结婚前,男女有一方是租赁住房,一方是贷款购房,都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结婚前各方都扣了。那么,婚后的扣除就麻烦了。
国发〔2018〕41号在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这句话很不好理解!
2019年的1月扣除住房专项附加扣除,12月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是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答复纳税人2019年10热点问题咨询时,是这样回答的:需要作废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哦,原来,某一年度,1-7月,与8-12月,在国发〔2018〕41号中,是第二十条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鼓励纳税人买房,不要租房哟。

财税微波致力于

财税合规

内控建设 成本管理

联系方式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