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之债务纠纷
事实及背景简介
本案并不复杂,但因为掺杂了家庭、亲戚因素,加上原告方为了诉讼维权在初期的诉讼策略选择上走了不少弯路,使得诉讼过程和结果颇具波折和戏剧性。
邹**与曾**系表兄弟关系。自*年*月始,邹**与曾**约定开始合作,双方约定按照邹**49%、曾**51%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双方先后合作了四个项目,总收入*元,总支出*元,亏损*元,按照上述约定的承担亏损的比例和双方投入、支出结算,曾**应支付邹***元。并且,在*年*月至*年*月期间,曾**先后向邹**直接借款*元。故曾**合计对邹**欠款*元。*年*月*日,双方经过认真核对计算后,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曾**当场书写了一份《欠据》,曾**除了确认欠款金额外,还向邹**承诺:“自*年*月*日起叁年内分三次每年将三分之一的本金和利息归还顾**(邹**母亲),*年*月*日前偿还完毕。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曾**向邹**出具欠据后,除了于*年7月至9月分三次向邹**母亲顾**归还*万元欠款外,剩余款项人民币**元一直拒绝归还。
在邹**向曾**索要欠款过程中,双方父母几乎同时介入,矛盾逐渐凸显并升级,曾**的态度也发生了极大转变,从承认欠款、承认部分欠款到完全否认欠款事实,把欠据上所写欠款说成是双方合作开设公司的出资款,无须归还。双方父母也不断地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大打口水仗,往来信件足有一尺多厚。20**年,邹**在其本人住所地通过聘请当地律师代理,以其母亲顾**的名义对被告曾**提起归还首期欠款的诉讼,因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中院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曾**又提出顾**不具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为一审法院采纳并判决驳回顾**的诉讼请求,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欲以判决驳回上诉为由说服顾**撤诉。
这时,本所律师介入,建议撤回顾**的上诉,以邹**的名义重新起诉。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第二次诉讼的一审、二审过程,邹**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中全部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该案的争议暂告结束。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亲戚之间无生意,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以下是本所律师代理此案的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市*区*巷*号*房
被告:曾**,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省*市*路*号,经常居住地*市*区*村*栋*单元*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元及利息**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暂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自*年*月始,被告先后欠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年*月*日,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据,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并承诺自*年*月*日起叁年内分三次向原告的母亲顾**归还欠款本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后,除了于*年7月至9月分三次向原告母亲顾**归还*万元欠款外,剩余款项人民币**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款项人民币**元及利息**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其后的利息仍在请求范围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年*月*日
附件一:利息计算表(略);
附件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略)。
2010**民一初字第**号案原告之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邹**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参加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1、欠款形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与被告系**关系。自*年*月始,原告与被告约定开始合作,双方约定按照原告49%、被告51%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原被告双方先后合作了四个项目,总收入*元,总支出*元,亏损*元,按照上述约定的承担亏损的比例和原被告投入、支出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元。并且,在*年*月至*年*月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直接借款*元。故被告合计对原告欠款*元。*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过认真核对计算后,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被告当场书写了一份《欠据》,被告除了确认欠款金额外,还向原告承诺:“自*年*月*日起叁年内分三次每年将三分之一的本金和利息归还顾**(原告母亲),*年*月*日前偿还完毕。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欠据》(证据1)、《(2010)**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欠款的计算过程》以及被告提交的“反证2”、“反证3”皆能予以证实。
2、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的母亲顾**履行债务,但被告除了于*年*月至*月分三次向原告母亲顾**归还5万元欠款外,剩余款项人民币**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到了后来拒不承认欠款事实,为了达到赖账目的,不惜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恶语相向、进行各种言辞攻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包括欠款本金、利息在内的全部债务。
虽然被告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叁年内分三次每年归还三分之一,但由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约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
二、被告不仅在答辩中掺杂了大量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还编造谎言大肆歪曲事实,企图颠倒是非、无理狡辩
1、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并无受到胁迫或者任何其他阻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关于《欠据》的形成过程,是原告与被告经过对账、核算并经过双方确认后一致同意的结果。被告为了抵赖,居然声称《欠据》是其在原告的父母亲胁迫下写就的,然而被告却提供不出任何其受到胁迫的证据。如果被告写下《欠据》是因为受到原告父母胁迫,被告为何不在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减少损失和追究原告父母的刑事责任?被告非但没有,还在写下《欠据》之后的*年*月至*月分三次向原告母亲顾**归还了5万元欠款,难道这也是因为受到胁迫吗?原告的父母不仅是白发苍苍的高龄、还负载着体弱多病的微躯,有什么能力胁迫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写下欠据?!况且,被告是原告的表兄弟,也是原告父母的亲外甥,原告父母又有什么理由胁迫被告写下《欠据》呢?
2、被告的答辩主张歪曲事实、漏洞百出,完全是一派胡言
在法庭上,被告口口声称《欠据》来源非法,事实虚假,却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及其代理人为了达到无理狡辩的目的,几乎牵扯上几乎所有能牵连上的理由,编造漏洞百出的所谓事实。
其一,被告将欠款说成是原告对**市**有限公司的出资款,非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该项诉讼主张,被告也根本没有交代清楚出资款和《欠据》究竟是什么关系。就算是出资款,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对应原告应出资24.5万元,与《欠据》上的数据有哪一点吻合呢?事实上,**市**有限公司仅为原被告双方委托中介公司注册,双方均未投资,也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欠据》上的债务主要形成时间是在*年*月至该年底,与该公司的成立毫无关系。
其二,被告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对账说成是公司的财务报表,违背了基本常识。众所周知,公司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有着完整格式和会计科目的表格组成,无论是原告提交的《欠款计算过程》还是被告提供的《电邮账单》(反证2),有哪一点像企业的财务报表呢?即使如被告所称是财务报表,就能一笔勾销被告对原告欠下的全部债务吗?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与理由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其三,被告声称原告是被告经营的**市**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同样也是歪曲事实。被告在其提交的“民事反诉状”中说明(第3页第10行),两公司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市**有限公司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王**负责,王**办理辞职手续时,因被告不在公司,原告仅代被告接收其负责保管的公司资料(被告提交的“反证1”),除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市**有限公司担任过何种职务。并且,即使原告如被告声称在**市**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职务,也同样不能构成被告否认欠款事实的抗辩理由。
其四,为了阻碍原告的合理诉求,被告的答辩主张竟然先后矛盾。在贵院受理的(2010)**民一初字第**号案中(原告证据2),被告辩称原告向原告母亲顾**转让债权的行为并未对其发生效力,而在本案中,被告居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反证”4)作为其所谓的反证,还声称“《债权转让协议》不得撤销”。由此可见,被告及其代理人为了达到赖账的目的,凡是能对原告主张的权利造成妨碍的,就无不用其极。
三、被告态度极端蛮横无理,动辄对原告及原告父母进行极端人身攻击,使原告不得不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原告与被告本属至亲,从最初怀着美好的意愿开展合作到现在的对簿公堂,是原告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展至今,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家人卷入纠纷,给两个家庭之间的亲情造成严重的伤害,更是原告无论如何也不愿看到的。
但是,被告不仅拒不归还欠款,还在其家人的唆使下百般抵赖、狡辩,在书信和当面言辞中恶语交加,把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欠据》说成是受到“恫吓”、“胁迫”,把原告索要欠款说成“徇私舞弊”、“诈骗”,把其自己归还欠款的行为也说成是(原告母亲)“诈骗”,多次声称原告“图谋不轨”、“浪费司法资源”,毫无顾忌地伤害原告及原告父母的感情。原告一再忍受退让,多次给被告主动归还债务或者低头认错的机会,如果被告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心诚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一切诉讼本应能够避免。使原告感到无比痛心的是,由于被告的蛮横无理态度,原告除了选择诉讼,已经找不到任何其他与被告进行对话的途径。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即使是坐在法庭之上,面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大量的恶劣言辞伤害,也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从开庭之前至庭审结束,一直强忍着无奈,心惊胆寒地默默承受。
尊敬的审判长,尽管本代理人也无端地在法庭上遭受了被告代理人的多次人格侮辱和言辞攻击,但这并不影响本代理人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这场掺杂了家庭因素的经济纷争。鉴于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通过诉讼讲理实属万般无奈,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年*月*日
(2011)**民一终字第**号案被上诉人之
二审答辩状
答 辩 人: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市*区*巷*号*房
被答辩人:曾**,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省*市*路*号,经常居住地*市*区*村*栋*单元*房。
因被答辩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一审期间所提反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所称,被答辩人在开庭前才提出上诉请求,并认为法院没有在“开庭前一夜”答复被答辩人人,有故意压制反诉之嫌,显属一派胡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答辩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至开庭时也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反诉请求,其所谓的反诉内容仅仅是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而非反诉,被答辩人也未依法缴纳反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当然不应受理。
并且,一审法院没有受理被答辩人提出的所谓反诉与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事实和判决结果并无任何实际影响,被答辩人提交了其所谓的全部“证据”并行使全部诉讼权利,该项上诉理由与一审判决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
二、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债权纠纷,并无错误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双方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并经过结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至四级案由皆无相应规定,故应当适用一级案由“债权纠纷”,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错误。相反,通观整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哪有被答辩人所谓的“公司股东间财务纠纷”或“公司财务纠纷”?自古以来,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难道胡乱瞎编几个案由就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就算是本案案由定性为所谓“公司股东间财务纠纷”或“公司财务纠纷”,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也不影响法院作出要求被答辩人归还欠款的正确判决。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年*月*日,被答辩人、答辩人双方经过对双方合作收益和亏损认真核对计算后,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被答辩人当场书写了一份《欠据》,除了确认欠款金额外,还向答辩人承诺:“自*年*月*日起叁年内分三次每年将三分之一的本金和利息归还顾**(答辩人母亲),*年*月*日前偿还完毕。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答辩人提交的《欠据》(证据1)、《(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欠款的计算过程》以及被答辩人提交的“反证2”、“反证3”皆能予以证实。虽然被答辩人人原约定向答辩人的母亲顾**履行债务,但被答辩人除了于*年*月至*月分三次向答辩人母亲顾**归还5万元欠款外,剩余款项人民币**元至今未还,这些事实答辩人当庭陈述,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上诉人提出的所谓“事实”,除了处处充满对答辩人及答辩人父母的污蔑、辱骂言辞,并无任何实质内容,一审期间除了自己闭门造车伪造所谓的大堆无关证据,并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四、被答辩人人无权干涉答辩人撤销《债权转让协议》,并且无论《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撤销,对本案的诉讼结果并无任何影响
鉴于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约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享有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债权可以转让规则,答辩人有权自由转让对被答辩人享有的债权,签订或者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是答辩人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被答辩人无权干涉。
在**市**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民一初字第**号案中(答辩人证据2),被答辩人辩称答辩人向答辩人母亲顾**转让债权的行为并未对其发生效力,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居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反证”4)作为其所谓的反证,还声称《债权转让协议》不可撤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非法赖账不择手段。
并且,在(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债权转让因未通知上诉人而未对被答辩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中,被答辩人已当庭表示对上述判决查明的该部分事实没有异议。因此,无论《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撤销,都不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履行还款义务。
五、答辩人具备本案一审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本案中,虽然答辩人曾和被答辩人约定向答辩人的母亲顾**履行债务,但被答辩人除了于*年*月至*月分三次向答辩人母亲顾**归还5万元欠款外,剩余款项人民币**元至今未还。《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履行债务。
第二,尽管答辩人曾经和答辩人的母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答辩人将对被答辩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答辩人的母亲,但该《债权转让协议》已经(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欠缺转让要件对被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如此,答辩人当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何谓没有原告主体资格?
六、被答辩人在包括一审阶段在内提供的所谓证据要么与本案无关,要么系其单方编造,根本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任何事实
关于被答辩人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答辩人已在一审开庭中发表过质证意见,不再重复。
本次提交的附件2至附件5,全部为其自行制作的所谓“报告”、“声明”等,仅仅是其代理人自书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基本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七、被答辩人对一审判决的质疑和意见逻辑混乱、无事生非
首先,被答辩人说《欠条》来源于《债权转让协议》是何道理?没有债权,哪里来的债权转让协议?
其次,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与其合作对账说成是公司的财务报表,违背了基本常识。众所周知,公司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有着完整格式和会计科目的表格组成,无论是答辩人提交的《欠款计算过程》还是被答辩人提供的《电邮账单》(“反证”2),符合企业的财务报表哪一点特征呢?
第三,本案中,答辩人提交的《欠据》就足以证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享有债权的证据,答辩人庭审中的陈述、提交的《(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欠款计算过程》皆足以说明欠款形成的过程和依据,而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欠款不存在的事实,何谓“被上诉人至今也没有向法院和上诉人举证”?
第四,被答辩人将欠款说成是答辩人(对**市**有限公司)的“注资”、“股资”,非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该项诉讼主张,也根本没有交代清楚出资款和《欠据》究竟是什么关系。就算是“注资”或“股资”,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对应答辩人应出资24.5万元,出资款应缴纳至公司的开办或者临时账户,公司向答辩人开具相应收据,为何被答辩人要给答辩人写下**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向答辩人的母亲归还呢?事实上,该公司仅为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委托中介公司注册,双方均未实际投资,也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日(见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所谓“反证”),《欠据》上的债务主要形成时间是在*年*月至该年底,本案所涉欠款与该公司的成立无任何关系。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系无理缠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公正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