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阅读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但是,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本案庭审的焦点在于,对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的问题。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进步技术之一。它所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比如虹膜。这是与指纹、掌纹、静脉一样的生物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防线。这种重要性,恰如二审法院指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因此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顺延这样的逻辑,去动物园看动物必须要“刷脸”吗?显然不是。一方面,郭兵在购票时双方约定的是指纹识别,提出“人脸识别”是动物园的单方措施;另一方面,“人脸识别”也不是看动物的必要前提,而所有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也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只不过,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广泛使用,很多人对身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习焉不察,甚至习以为常。同时,不少企业和部门,也以追求效率为第一目标,有意或无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很多时候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可以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原告郭兵曾在听证会上提出小区门禁不得强制使用生物信息识别的建议,被有关方面采纳。杭州因此也成为在物管条例中全国首个明确禁止物业强制人脸识别的城市。在这个意义上,郭兵开启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寻求的不仅是个体权益的私力救济,也是对所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提醒。

具有标志性的个案判决,往往会成为法治生成正义的落脚点、法治不断进步的增长点。期待本案的“尺寸之功”能够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示范意义,进而推动个案正义转向制度正义,让法律文本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摘编自人民网《“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

材料二:

新京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你认为应如何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郭兵:选择权的保障,一方面是消费者要有选择权,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能认识到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存在的风险。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很多消费者对这种风险没有意识,他们可能会为了便利就轻易选择。

我认为对于会员卡办理、小区门禁这些特别敏感的生物识别场景,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是不必要的。在这些场景下,要想全面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就需要技术使用方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这样才能逐步培养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是否也可以参考“吸烟有害健康”的提醒模式,让消费者们了解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风险。

新京报:会员卡办理和门禁还在形式上取得了消费者的同意,但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商家未经同意就收集进店顾客人脸识别信息,您怎么看这种行为?

郭兵:这种行为是最过分的,完全没有执行知情同意的规则。虽然企业回应说没有滥用人脸识别信息,但消费者是没有能力求证的。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

从我这次的维权经历看,个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非常脆弱的。一般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太大了。我自己是法律从业者,也一直在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但我的多数诉讼请求也没有被法院支持。个人不能保护个人信息的时候,监管就变得格外重要。

新京报: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中,如何保证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郭兵: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在3·15晚会曝光的人脸信息收集乱象中,最基础的知情同意都没有遵守,这显然是违法的。在我起诉动物世界的案件中,虽然形式上是知情同意了,但也要考虑到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简单来讲,进动物园是否一定要刷脸才可以?现有法律只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来还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更细化的规定。

另外,现有法律没有对人脸识别信息和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缺少对人脸识别信息的特别保护规定。这样一来,企业可能会觉得与其收集部分个人信息,还不如把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都收集起来,这也是目前人脸识别被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摘编自新京报《“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郭兵:个人信息保护须细化立法》)

1. 下列对材料一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郭兵案中的庭审焦点是被告收集并使用人脸信息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这涉及当代的一项热点技术。

B. “人脸识别”并不是入园观赏动物的必要前提,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无权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系统。

C. 郭兵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自己的个体权益,而且对其他公民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D. 郭兵案虽属个例,但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让法律文本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意义重大。

2. 根据材料二,下列说法中郭兵最不可能同意的一项是( )

A. 如果能确认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入园方式这一合同条款无效,那么就间接保护了野生动物世界其他年卡会员的权利。

B. 对于是否允许自身生物识别信息被经营者使用这一问题,消费者享有自决权,否则经营者便构成侵权。

C. 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保持同步,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可以更为具体。

D. 实际生活中,很难避免强制刷脸或在无意中被刷脸。监管部门除了执法,还需要普及网络安全常识。

3. 材料一提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要求,下列行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项是( )

A. 售楼处在征得看房者同意的情况下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无感抓拍”,以帮助房企判断购房者属于自然到访还是渠道客户,防止中介骗取佣金。

B. 进行在线银行业务办理时,为了确认系本人操作,在获得用户授权后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即时采集面部特征信息,和后台留存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C. 幼儿园为方便查证接小孩者身份,自行决定将入园时收集的小孩家长等相关人员的人脸信息输入人脸库,方便人脸识别系统预警,保证儿童安全。

D. 在地铁站、火车站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摄像机,对出入人员抓拍人脸后进行识别查证,并将结果上传公安网络,为警方提供可靠的人员信息。

4. 请简要概括材料一的行文脉络。(4分)

5. 某中学普法宣传栏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本期主题。请结合材料,拟写一份内容要点。(6分)

阅读答案:

1.D“但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让法律文本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意义重大”表述错误。有“期待”,并没有实现。

2. C“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保持同步,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可以更为具体”说法错误。并不是“立法还可以更具体”。

3.C“幼儿园为方便查证接小孩者身份,自行决定将入园时收集的小孩家长等相关人员的人脸信息输入人脸库”说法错误。不能“自行决定”。

4.①首先交代了“人脸识别”第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及案情梗概。

②其次从本案中“人脸识别”的必要性和法律相关规定的角度说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并不正当。

③最后阐述“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意义是提醒所有公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推动法律进步。

5.①个人层面:对身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风险意识,了解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权。

②法律层面: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落到实处,形成更细化的规定。

③技术使用方层面: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④监管部门层面:加大监管力度,遇到侵权问题时要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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