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再审案件的前期工作要点
鉴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数再审案件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因此,大多数当事人如不满收到的生效判决,都会选择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导致大量再审案件涌入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律师判断再审案件是否具有可代理性提供了挑战。
正确审查再审案件并判断是否具有可代理的价值,对律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成为一名优秀的再审律师,需要具备有关再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审查经验。本文仅就在实务中遇到再审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谈谈笔者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一、程序性审查
1、确定原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
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裁判文书,判断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否在原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予以证明。原则上,如果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但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法院会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的,甚至不会接受申请再审的材料。因此,律师在遇到该种情形时,应当结合管辖法院的实际要求作出处理。对于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的时间,距其提交再审申请之日未超过六个月。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律师也应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审查标准下文论述)。对于超过六个月且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律师原则上应当拒绝代理。
2、确定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执行情况、管辖法院。
律师应首先确认当事人是否属于原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是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案外人,以此来确定应当适用的程序问题。当事人是原审裁判中的当事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核实其原审诉讼地位以及现在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公民死亡、变为无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以及否存在权利义务承继者、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律师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同及相应的后果。当事人系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的,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未参加诉讼的原因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裁判的时间,并询问案件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若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应当先提起执行异议,在收到被驳回裁定后的六个月内,才可以申请再审。
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理论上,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各个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办理,制定了不同的操作细则。以河南地区对二审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为例,原则上,当事人递交再审材料均应当向二审法院递交。二审法院审查后,若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审查审理。若一方当事人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二审法院接收材料后,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求及首要期待性结果及次要期待性结果。
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期许的诉请有一定的了解、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心理预期有明确的了解、对案件是否进入到执行程序及执行状况有清晰的了解。有的当事人是希望通过再审改判,有的当事人是想通过再审取得另案的关键事实或证据,有的当事人为了通过再审争取诉讼上的优势,增加对方的负担,为和解、调解做工作。律师应当将各种结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告知当事人,确定当事人是否再审。
二、实质性审查
1、确定当事人陈述的案件基本事实。
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陈述其已知的全部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以事件的发生时间为轴进行阐述。在阐述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了解案件全部的细节。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过多的分析当事人所述事实是否合理、真实、有证据证明,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确保律师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概括性了解。
2、要求当事人提供从原审法院复印的全部卷宗材料。
鉴于再审审查程序的特殊性,再审审查的特殊标准,原审卷宗中所有的材料都可能影响到再审的成功率。因此,律师应当对原审全部卷宗材料进行系统化的阅卷,对原审所涉的全部卷宗材料的细节均需仔细审查。不论是通过身份证明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委托手续确定委托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审判组织类型和合议庭组成情况确定审理程序的合法性、通过送达手续确认是否进行了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出庭应诉情况、是否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形等程序性事由,还是涉及实体上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开庭笔录、质证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均应给予同等重视。在阅卷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制作阅卷笔录,对案件事实涉及的时间、事件、内容进行系统化、简明扼要的摘抄记录,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的地方进行标注,注明所关注内容的来源和页码。
3、通过原审裁判生效法律文书快速确定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快速准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从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进行着手。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法官起草裁判文书的过程,该过程也完整地展现了法官的思维过程。按照裁判文书内容的顺序进行审查了解,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基本情况,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到一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双方各自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有无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对法院有关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着重进行了解,确定裁判文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确定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及不一致的原因。
4、对比分析裁判文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异同点,使得律师内心对案件事实有自己的把握,确定可以提供给法院再审的案件事实。
在申请再审实务中,以“事实”方面存在问题申请再审的,均会出现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确定案件的真实事实并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是法院以“事实”理由裁定再审进而改判的重要因素。这些事实应当是对“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审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
一方面,律师应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审查原审卷宗中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所有法律文书。从该部分材料中,确定双方对案件的事实的陈述,注意挖掘细节,判断是否存在前后陈述矛盾或者自认的关键事实。
另一方面,判断事实部分系因哪些证据导致认定不一,并对该部分证据运用法律思维重点和证据对比可视化的方式进行论证审查,发现对方证据的矛盾点。
在审查双方陈述和举证的过程中,对于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法庭对证据的评析和采信情况,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及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评析及采信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进行必要的合理推断性判断,或者利用举证责任的划分原则,找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
5、确定原审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
对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问题,可以采取分解处理的方法。律师可以从审查证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合法、裁判结果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当等三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对于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分解匹配。主要确定该案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是否相符、民事责任是否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失效或尚未实行、是否违法法律溯及力规定、是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是否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6、确定该案应当适用的正确法律规定
律师审查法律适用错误,一方面应当具备基础的理论修养;另一方面应当善于利用法律检索,确定类似案例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然后与本案的事实、请求权基础结合,重新构建有关本案的法律适用体系。
7、其他应考虑的情形
律师应当对上述过程进行分析、论证,对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成立的可能性、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改判主张能否成立以及对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的实质影响等进行明确判断后,方可决定再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另外,对法律适用错误,是否会影响结果公平、原裁判不改判如被执行或被类似案件借鉴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明显不当等问题,也是律师应当予以考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