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权利责任清单

第十七条为新增的条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归结到一起,构成了政府行权履职的职责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权力清单所列的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权履职,不能随意增加、减少、转让、推诿或放弃行政权力。

非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列入了责任清单,责任清单所列明的责任事项是法律法规等要求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职责。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所列事项都是政府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既是权力,也是责任。行政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权履职,不能随意增加、减少、转让、推诿或放弃行政权力。

责任清单也是政府宏观管理、内部管理等领域的“权力清单”,要求行政主体转变职能,明确部门职责边界,优化行政流程,注重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区域统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

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

第十七条正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