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

┃来源:木林随笔

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它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造成事故的责任”中认为:

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即只有因机动车的物理运行活动造成的事故才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只所以设专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机动车可能给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而此种隐患正是来源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活动,非因运行活动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害,不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机动车停在路边,而行人不慎撞在他人机动车上受伤,这就不是机动车运营风险的实现,不属于交通事故。

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通行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引发机动车事故责任。不过,考虑到在公共通行道路以外的地方也可能发生机动车事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0条有类似规定。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来源于: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2016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90页。

木林补记:

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这样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第150条这样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因人员过失、机件故障、道路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⑵关于通行和运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含义问题,应该先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查看具体含义解释,如果没有的,得遵从汉语词语的基本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通行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含义解释,其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定了四种形态,分别为:行驶(含道路养护和工程车的行驶中作业)、停车排队等候(含等信号灯)、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的临时停车排除故障(含事故停车)、在道路上的停车(含停放和临时停车)。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第150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八)'上道路通行’,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等行为。”

⑶木林之前曾经写一篇文章《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成立必备条件之一的车辆通行,该如何来理解?》,其中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诉讼实践中,关于车辆行驶状态的认定标准,以机动车的使用目的为标准,如机动车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或运输工具使用,则认为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即使该车在道路上因故障停下,发动机也已经关闭,此时该车发生事故的,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该观点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0页。)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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