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之探讨—倪世兵与杨龙明、郑保国、上海高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对于高迅公司明知被告杨龙明不具备法定的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仍允许其挂靠,故其应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判决书后的相关法律条文附件中,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但并无判定高迅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依据,笔者也未曾查找到相关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或解读。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未就此做出详细论述、说明。
综合本文所论案例及上述4例参考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1、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仍允许其挂靠,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因该违法行为,用较少的成本,获取了一定的利益,但并不一定要求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挂靠所承建工程产生的民事责任,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被挂靠人虽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无施工资格主体挂靠其资质承接工程,然其并未参与实际施工、未因此获利,挂靠人并 未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其信赖主体为挂靠人的,被挂靠人不对挂靠人之债务承担责任。3、债权人明知挂靠人系无资质主体,系挂靠施工,其仍与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债权人应先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因其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允许无施工资格主体挂靠其资质承接工程,应在挂靠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作者简介
徐茜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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