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附条件赠与合同律师见证书》

按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为防止极少数受赠人违背道义良心,做出对赠与人不利的行为,赠与财产时可以在合同中附有条件。

本见证案中,赠与人薛某山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子薛某亮,但同时约定:赠与人可在上述房屋内终身居住,受赠人依法履行对赠与人的赡养义务,关心日常生活,让老人健康幸福,安享晚年。

附条件赠与合同律师见证书

(2017)苏九律见字第 004 号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山、薛某亮的委托,指派崔保华律师、潘磊律师助理就其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薛某山(身份证号:3423**********5410)、薛某亮(身份证号:3201**********1018)自愿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薛某山、薛某亮之间的赠与合同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薛某山、薛某亮在该《赠与合同》上的签字是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崔保华、潘磊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1、《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

2、录像光盘一份;

3、薛某山、薛某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房产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附条件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薛某山,男,1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3***********5410,现住南京市秦淮区***28号***室。
乙方(受赠人):薛某亮,男,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1018,现住南京市秦淮区***28号***室。
受赠人薛某亮系赠与人薛某山的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考虑,认真协商,签订如下附条件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事实:甲方为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28号***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秦改字第41***5号,该房屋建筑面积49.4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2.56平方米。在签订赠与合同前,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赠与。
第三条:乙方承诺,甲方可在上述房屋内终身居住,同时乙方依法履行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关心甲方的日常生活,让老人健康幸福,安享晚年。
第四条:在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乙方如不履行上述第三条所列义务,或有其他任何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收回相应房屋产权。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见证留执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薛某山

乙方:薛某亮

见证人:崔保华、潘磊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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