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解读:结婚买房时父母的“赞助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本文导读:现如今,子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实践中难免也会出现诸如此类的争议——子女买房父母出钱,产生纠纷后闹上法庭,那这笔钱款从法律角度来看,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呢?

本文通过法院一则判例,对此展开分析总结——

  •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产,法院并不必然认定为是赠与。
  • 举证责任是关键——谁来举证?如何举证?

案件经过:

2008年,小张和小雨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小张表示自己父母已经掏空所有家产购置了新房,接下来如果装修房子的话只能借钱。小雨母亲得知后,出于为小两口减轻负担的想法,于是从银行取出8万元交给小张。随后,小张和小雨登记结婚。

2013年,小张和小雨因矛盾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小张名下的这套婚前房产进行分割。

直到2018年,小张再婚。一直盼着两人破镜重圆的小雨母亲一气之下,便将前女婿小张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初给小张的8万元房屋装修款和相应利息。

本案一审时,阿森辩称这笔钱款是前丈母娘的赠与,并不是借款。最终法院以该笔钱款系借款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雨母亲的诉讼请求。

小雨母亲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最后,本案二审以小张举证不能为由(无法举证该钱款是赠与),判决其归还小雨母亲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举证责任是本案关键:

在上述案件中,对于该笔钱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 一审法院认为小雨母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判决8万元不应返还;
  •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小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判决8万元应返还;

首先,依据民事审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应当由小雨母亲来举证该笔钱款是借款而不是赠与,然后小张来进行抗辩。

但本案中的难点在于,小雨母亲应如何证明,或者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据这是借款而不是赠与呢?

本案两次判决不同其实在于,法院对于小雨母亲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小雨母亲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小雨母亲已经初步完成举证责任,依据有两点:

(1)彼时小雨和小张已经是谈婚论嫁阶段,未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2)婚房产权登记在小张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也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这这种情况下小雨母亲将钱款赠与小张不符合一般社会常理。

所以,二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为这笔钱款可以视为小雨母亲的临时出借资金,目的在于减轻小两口的经济负担。

同时,小张对于该笔钱款是赠与,又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所以最终法院作出8万元属于借款,应返还的判定。

父母自主买房,法院并不必然认定是赠与:

从上述案例能看出,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总的来说,对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通常会结合两方面情况来综合判定:

一方面要平衡利益关系:当以证据和事实说话,是否有事实证据证明父母的赠与意思;同时父母和子女虽为特殊关系主体,但是父母的权益不应被无视和忽视,对于成年子女,父母并无法定资助义务。

另一方面要兼顾情理: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此类涉家事纠纷案件中,也要兼顾考虑社会价值和社会导向,既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规定,也要避免机械化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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