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针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NO
承包人能否针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商言法专注输出建设工程、公司并购重组、银行金融等商业领域法律知识。承包人能否对建设用地行使优先权主讲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英如律师大家好,前两期我们说了建设工程中关于结算的一些问题,那么是否结算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呢?当然不是。结算只是承包人实现权利当中的一环。在现实生活中,在结算完成以后,发包人迟迟不进行付款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通常会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行使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的这一权利就使得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在受偿顺位上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也就是说,只有在承包人获得清偿后仍有剩余,其他债权人才能要求以剩余部分的价款偿还自己的债权。通常发包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这一优先受偿权。在法院判决后,对于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后,从建设工程拍卖价款当中优先给付承包人。那么问题来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包括建设工程本身,这自不必说,但是否也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呢?律师答疑:很多朋友可能会说,按照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建设工程拍卖的时候,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一并拍卖,那么,我的优先受偿权肯定也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内了吧。这是很多人认识当中的一个误区。其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优先权的客体。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如果承包人依法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拍卖的话,法院往往是将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拍卖,但是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取得的全部款项,并不会全部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比如说,您作为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是1个亿,但整体工程拍卖后获得的价款是3个亿,但是经确认,这3亿中有2.2亿是建设用地的价格,那么你所优先受偿的范围就只有 8000万。对于建设用地使用部分的价值,您是没有权利获得优先清偿的。但这也不妨碍您通过其他的途径继续向发包人来主张您的债权。如何分配:那么该如何确定拍卖价款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各自的价格呢?实践操作中,一般会对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别的估值,确定各自在总价款当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布于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