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合伙的如意算盘打不得
大家都知道,法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对待是不同的。法人企业交的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正是看到了这些的不同,所以有些人打起了法人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主意,目的当然是为了少交点税了。
特别是那些企业手中有限售股的,这种变更的愿望就更为强烈。原因很简单,限售股在企业手中转让后,作为企业的收入要先按25%交企业所得税。交完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要分到股东手中,还要按20%到个人所得税,相当于要交45%的税。
但企业如果不是法人企业而是合伙企业,那么只交个人所得税即可,至少可以少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法人持股公司迁址到一个可以直接工商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地方,在变更为合伙企业以后再减持限售股。
比如,十年前新疆就有这样的政策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该文件就直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
事实上,这种变更企业性质的做法只是避税者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间就明确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也就是在由法人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必须先进行清算,把该交的税交了,然后再成立新的企业,否则企业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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