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同理:2年的2个月、3年的3个月,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吗?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复杂的,于是有人这样去理解: 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试用期1月;同理:2年的2个月、3年的3个月。

这样理解大体上是对的。先看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也就是说最多是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可以约定为1个月,也可以是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也是不得超过二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可以约定为1个月,也可以是2个月,但如果约定为3个月是不对的。反过来推理:要想将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必须为3年。

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当然也是可以的。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怎么办?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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