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编解读(6):全职太太离婚到底能获得多少“家务补偿”?

民法典婚姻继承编解读(6):全职太太离婚到底能获得多少“家务补偿”?

两高法律资讯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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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法典》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等”字兜底,这些和家事有关的劳动,均应列入家务范畴。今后,涉及家务补偿的案件会多起来,而更合理补偿数额的确立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晰。

近日,有两个离婚案件让“家务补偿”成为热词。

一起是:被热议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新闻,让人看到了以法律形式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可能。

宋某与妻子刘某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刘某就不再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2014年,宋某自己开了公司。

婚姻期间,两人因婆媳关系、妻子怀疑丈夫与他人有染等问题摩擦不断。2019年10月宋某搬走,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妻子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支持。

之后丈夫宋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裁判结果还是不准离婚。宋某再次起诉,法院认为,双方分居一年有余,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另外判决,宋某支付妻子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另一起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全职太太最终获93万元的“家务补偿”。

朱某与刘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丈夫朱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丈夫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妻子刘某婚内出轨,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妻子赋闲家中也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出轨,并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

案件审理中,法官要求丈夫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妻子所谓“出轨”的污蔑。

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均自愿离婚;两个孩子各自抚养。

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轿车、丈夫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丈夫所有,丈夫支付妻子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法院回应,93万中有一部分是财产的补偿,另外一部分确实是家务补偿。不过并未透露具体的补偿比例。

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律师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就“全职太太离婚到底能获得多少家务补偿”进行了解读。

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公众很少听说?

家务劳动补偿,被学界广泛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实,并不是今年才有的,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增设的制度。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最早确立了家务补偿制度,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相似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家务劳动补偿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一方想要得到家务劳动补偿,需在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满足上述前提,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在《民法典》施行前,受限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这一制度在普遍为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很难发挥作用。正是因为适用条件限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被称为婚姻法中的“沉睡条款”,多年来,家务补偿条款处于“休眠”状态,也被称作是:写不进判决书的因素。

2、针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扩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不管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3、关于“家务”的范围,法律如何确定?它有着怎样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等”字兜底,这些和家事有关的劳动,均应列入家务范畴。今后,家务补偿的案件会多起来,而更合理补偿数额的确立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保留该制度的同时,删除了并不合适的适用前提,家务补偿制度得以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全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实现,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它具有三大进步,一是全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二是普遍救济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三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实现,更具操作性,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有评论认为,它唤醒了“沉睡条款”,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这一判决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和导向?

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夫妻一起生活,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是一种公平。

妻子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虽然没有参加社会劳动,在家里照顾父母和家庭,付出一点都不比参加社会劳动价值低,因此,在真正涉及到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女性的家务劳动也应得到充分尊重。
在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妻子维护了自身权益,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应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是对我国现有婚姻制度的一次人性化的完善。
判决贯彻了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同时充分体现了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精神。

5、很多网友讨论:作为全职太太,虽然已经平均分割财产,但是5年只获得5万元的家务补偿实在太少,毕竟平均一天27元的薪资,这个水平连一般的保姆都找不到。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审判时,主要考虑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配偶与保姆定位不同,不能简单比较。配偶与保姆本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照顾小孩过程中,付出的爱与精力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本就不能与保姆费相提并论。作为父/母亲,抚育孩子成长也是义务和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友为全职太太们感到“不值”的背后,其实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全职太太为家庭所做的贡献不被人认可和看见,婚姻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仍然有缺失。
这类事件带来的广泛关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让家务劳动提供的一方,有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和自我认可。

6、“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补偿额度标准不明,也是目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还是民法典1088条,均没有就补偿额度作出规定。

据报道,北京房山区法院的一起案件,法官在解读赔偿标准时也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二、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三、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家务劳动补偿既不同于财产法上的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务付出,更不是情感付出的对价,仅仅是一种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对于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无法衡量的。在进行家务补偿的金额计算时,应综合考虑经济补偿请求权人付出的家务劳动数量,以及另一方因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少劳动后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及收入能力的强弱。目前看,当事人获得的家务劳动补偿一般较低。

7、有评论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尚缺乏对于“期待利益”的补偿。“期待利益”指婚姻关系一方应当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机会成本。对于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而言,因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家庭生活之中,自己在事业和学业方面所花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机会相对较少,而另一方则全力以赴地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训提升个人能力,还有一些家庭甚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在一方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上。那么,“期待利益”如何补偿?

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将诸如高职位、高学历、执业资格等无形资产列入婚姻财产的范围。

在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时对期待利益应予以考虑,同时对于权利人因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从而导致自身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等机会丧失,离婚时在请求对方支持家务劳动补偿时也可选择请求对方为其提供适当的参加某学历学习或某职业培训等费用。”
家务劳动补偿目前主要是对现实利益的补偿,但从实际价值来说,对于期待利益的补偿更具有现实意义。

8、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是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证人证言来证明,存在举证难题。如何证明“负担较多义务”?标准是什么?

证明“负担较多义务”是“度”的问题,但并没有规定“度”的标准,做了多少家务本身就很难举证,还要举证比对方做得多,又增加了一个证明标准,很难完成客观举证。可能因为不能证实付出较多,在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时不能获得支持。

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会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9、全职太太离婚时,如何才能获得合理的“家务补偿”呢?

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上被予以肯定,使得全职太太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法官判决一般会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而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结合全国家务补偿的判例,法官判决的家务补偿的金额普遍较低。

建议女性不要轻易放弃工作回归家庭作全职太太,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时,可以考虑结合自家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和老公的收入情况,与老公提前书面约定,如果女方作全职太太照顾家庭或找一份工资非常低以照顾家庭为主的工作,以后万一离婚,将来老公应支付自己的家务补偿金额,可以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具体数额。另外,如果老公是作生意的,女方一定要充分了解、掌握家庭中的财产状况,要懂得守护婚姻中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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