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规定城区禁止遛狗违反三次捕杀 如不修改将遭起诉?

张敏律师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诉讼仲裁部主任

安徽广播电视台特邀法律评论员

罗夏

中国绿发会反虐待动物立法

促进组志愿者负责人

彩色地球守护人

案情

11月13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明确“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该通告一经发出,引发媒体关注和社会热议。11月15日,威信县回应称,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采访对话
方弘:网友说Andrew-Kong 主人不文明,狗子不准上街,很标准的一刀切懒政。人是管不好的了,只能管狗;以后,车撞人了,车不准上路,骑自行车;电脑盗号偷钱,电脑不准用,用算盘;手机打电话诈骗,手机不准打,打电报。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这条规定合法合理吗?
张敏律师:结合本案有关事实,我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合理合法。因为该通稿是规范性文件,其上位法中并无禁止城区遛狗的规定,故该规定属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方弘:如果不合法,是不是广大市民就不用去遵守这样的规定了呢?
张敏律师:既然是违法的话,网络上也在持续发酵,后期如果这个规定存在相关程序实体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书面审查申请,这个规定被撤销后,我认为就可以不执行了。但现在既然规定已经发布了,到底是否去履行,还需要静观其变。
方弘:另外,规定当中还有一句话也是引发了很多人的讨论,说如果第三次发现城区遛狗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狗毕竟是一条生命,而且也是我们人类非常忠实的朋友,可以这样说杀就杀吗?
张敏律师:狗是人类的朋友,从法律上看也是一种私有财产,结合本案,若是因养狗不恰当给予罚款可以理解,也有相关的法律可依,但杀狗并无法律依据。
方弘:县政府的立法程序是要经过怎样的步骤?可以拍拍脑袋立法吗?
张敏律师:是的,肯定是不可以拍脑袋来立法的。因为县政府制定有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刚刚您说的立法程序,更多意义上可能指的是这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步骤,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规定来落实,评估论证,征求群众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的流程来进行。专家论证的话,如果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专业复杂问题的话,自然也是要求有专家介入的。
方弘:这样的通知一经发布应该就是一个生效的规定,如果真的按照这样一个通知去执行,受害一方,也就是养狗者是否有权进行相应的维权?
张敏律师:既然执行了,那么这种执行可以说就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跟基本权益了。通知一旦发布了,那么自然就可以申请公开规范指定的程序性文件以及相关上位法依据,目的是查看是否存在未评估论证、征求群众意见、坚持集体审议的程序违法行为其后可再结合该规范的实体问题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看看能否把规范性文件给撤销掉或者司法进行修正。如果后期这个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确实杀狗了,就可以提起有关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方弘:11月16日,中国绿发会反虐待动物立法促进组以执行机构名义就“城区遛狗三次即捕杀”一事,向云南昭通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信息公开。具体我们也请中国绿发会反虐待动物立法促进组志愿者负责人罗夏和我们一起来聊一下这个话题。促进组申请公开哪些信息?目的是什么?
罗夏:自从关注到这个事件之后,我们就立即向当地申请了信息公开。因为我们认为这个规定明显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我们希望当地能够对通告进行调整,也是回应社会的关切。
方弘:目前有没有得到相应的政府部门的回复,对于这样的事件,接下来还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呢?
罗夏:目前暂时还没收到回复,不过工作人员已经跟我们这边取得联系了,他们应该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下一步,根据他们答复的内容,我们再依法采取一些行动。假如他们拒不调整,甚至拒不公开相关依据的话,我们会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等这些法律手段。

结语

无法想象一条狗从出生到长大到老死那天终日不见阳光,禁止城区遛狗无疑等同于禁止养狗。显然,这不仅限制了养狗者,更剥夺了人饲养动物的权利。一部没有民意基础、又限制人养宠物自由的法律不但无法很好得执行,更损害了司法和政府的公信力。21世纪的今天,人类文明已然跨越一大步,关爱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不伤害已经成为共识的当下,县级政府如此荒唐的颁布杀狗法令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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