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青岛某能源科技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
一、
案件名称
青岛某能源科技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二、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能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一根长约50m的尼龙软管将应急水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最终进入一条水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并现场提取水样一份。经检测,排放废水多项指标超过《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注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一级标准限值。
三、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8),综合违法事实,考虑排放废水类型、废水排放量、特征污染物超标倍数、废水接纳水体类型、两年内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5.2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四、
案件启示
(一)“暗管”排污逃避监管不是一笔经济账
该公司为了节省一部分废水处理费用,自作聪明,通过临时接上的尼龙软管,将应急池废水直接排出去,没想到被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抓个现行,该公司通过软管倾倒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是非常典型的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公司为此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同时,在企业环境信用上也增添了不光彩的一笔,直接影响该单位的招投标,使企业的违法成本直线上升,真正诠释“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
(二)“四个配套”办法让环境执法武装上“牙齿”
本案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和现场提取水样等及时固定了证据,可谓是证据确凿,同时严格按照程序,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两部门双管齐下、联勤联动: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给予违法企业经济处罚,通过对企业经济上的惩罚,让企业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一定期限的限制约束,让具体违法人真正感受环保法律的严厉。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优势,彰显了部门联合惩戒的强大合力,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杜绝了侥幸心理。
素材来源: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