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

【案情】

某市公安局受理李某不服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随即作出驳回李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李某对驳回其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 岐】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的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某行政复议申请显然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李某的起诉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虽然李某已经起诉了县公安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该法院已受理,但市公安局作出的驳回李某复议申请决定与原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并不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第二、法院在审查李某的起诉时,只是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法院未进入诉讼之前,无法判断出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法院是否受理。只有进入诉讼之后,法院才能作出判断。

第三、法院经审查,某法院已经受理了李某对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只能证明市公安局驳回李某复议申请裁决合法,应当判决予以维持。对该案件不予受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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