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新个税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纳税?

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并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属于居民个人的,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皆应按照新个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就新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简要梳理和探讨。

如何判定自然人是中国的居民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这里所指的183天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此外,认定居民纳税人还有一个居住时间的标准,按照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也即,若没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意愿,但实际上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按出入境记录)满183天的,亦被认定为中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

在税法上居民纳税人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就是需要就全球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对于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很多人搞不清楚,认为是一回事,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个税法规定的一个名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而外籍个人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通俗的说,外籍个人就是非中国国籍的人士。

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对比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要明确一下“综合所得”的内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谓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

只有居民个人取得的以上四项所得才叫综合所得,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以上四项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

01

非民居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酬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02

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居民个人相同。

下面主要介绍非居民个人工资酬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减五险一金)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统一采用如下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属于非居民个人怎么计算年终奖?

答:按照工资单独一个月计算,(可以扣减5000,不能扣减五险一金)。

03

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的,或者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酬金所得的,应当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内。

——各所得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内。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个以上扣缴义务均未扣缴税款的,可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酬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一处任职、受雇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04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04特别提示:

(1)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税不适用“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减除800元”的规定。

(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有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外籍人士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以下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规定: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新个税下居民纳税人的个税计算方法,请查看:案例为您解析:取得综合所得如何汇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如何进行筹划? 

1、外籍人员在2019年度无法确定在中国境内的居民身份的处理办法:

根据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认为:暂不能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外籍人员在新个税法下,如何应对?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刘先生,已移民国外办理了某国绿卡,其在中国企业,获得工资及分红收入,国外有投资及其他所得,每月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月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请问:如今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刘先生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应的变化?

分析】

1、新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按照新个税法,刘先生每月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月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在国内的时间为20-18天,一年下来,在国内的时间超过了183天,是会被界定为居民纳税人;

如果被界定为居民纳税人,其个税征税所得由原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变成了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不仅中国国内所得要征收个税,还包括可能远在天涯海角的国外所得。

2、刘先生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应的变化?

① 刘先生需要注意在时间上进行纳税身份筹划,规避居民身份,从而降低税负。即增加在国外居住时间,每月在国外时间要在15天以上,全年要在国外待够183天以上,才可避免居民身份认定。

② 刘先生要关注“如何中断连续六年在中国居住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如果工作合同超过五年,中间回去一次并且停留要超过30天,即又可享受以上优惠。

③ 刘先生是否适用综合所得和专项附加扣除规定,首先取决于刘先生是否符合新法下的税收居民个人的条件,如果刘先生构成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综合所得和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包括

1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

①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③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④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⑤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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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相关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4、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①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④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附新个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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