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珍老人晚上散步时,被李燕养的泰迪狗攻击受伤

欧阳珍老人晚上散步时,被李燕养的泰迪狗攻击受伤,李燕被索赔250963元。法庭上,李燕提供视频证据:我的狗离她还有3米远。

(案例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院)

@法网人生

欧阳珍时年62岁,晚上散步经过李燕的店面前,因为遇到李燕的泰迪犬攻击,欧阳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当晚,她即被送医手术。

出院以后,一笔账算下来,欧阳珍共花费医疗费56000元,此外,加上残疾赔偿金135663元、营养费、交通费等,欧阳珍起诉李燕,要求一共赔偿250963元。

李燕为自己辩解说,本案欧阳珍摔倒与宠物狗没有关系,为此,她提供了自己店面里的高清摄像头拍下的画面。

李燕说,泰迪自始至终没有与欧阳珍没有发生接触,欧阳身体的损害与宠物狗无因果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发当时宠物狗是否对欧阳珍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她产生恐慌的心理,从而使她摔倒。

法庭上,李燕仔细分析了视频。画面中,泰迪对欧阳珍没有进行追赶、绊倒或者吼叫,案发时,泰迪往前走了约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冲撞或者往前扑。

从视频上看,欧阳珍不是极其害怕狗的人,而是表现出对于宠物狗的兴趣,案发地是一条宽阔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一定会绕开狗行走,而不是采取靠近狗通过的方式。

即使如此,宠物狗仍与欧阳珍相距较远,在往前走了两步的情况下,仍然至少有3米远,狗的行动根本不可能造成对远处行人的惊吓并倒地受伤。

虽然视频录像是李燕提供的,但是,她的描述还是带有她的立场,法院对此录像进行了客观的解读:

当晚19时20分20秒,欧阳珍和丈夫散步时,经过李燕的店面处,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向欧阳珍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珍3米,欧阳珍见泰迪靠近,惊慌往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欧阳珍主张,李燕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以及进行任何约束,并对其攻击造成摔倒。

法院指出,李燕没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在禁养区内养狗,违反了本省的犬类管理规定。

其次,涉案犬虽然没有对人实施“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陌生的犬只尤其是没有被约束的犬只,在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

所以,法院认为,欧阳珍在看到没有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为本能的恐惧产生避让,进而摔倒。

法院分析因果关系时表示,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欧阳珍的受伤与犬只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所以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且,李燕主张欧阳珍可能是被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是没有证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欧阳珍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波折,一审法院认定,欧阳珍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认定她应自负70%的责任。

欧阳珍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认为欧阳珍本人不用承担责任。

在经过对欧阳珍损失金额的计算后,二审法院判决,李燕应赔付欧阳珍209775.03元。

本案判决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公报中,最高院指出,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而言之,狗即使没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狗主人就得负责。本案中,泰迪只是站了起来,走近了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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