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实务意义以及为何放弃了《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典型案例
韩先生在购买某小区楼房时一并购买了一个地下仓房,但因在外地工作,始终没有居住。仓房被物业公司堆放杂物,韩先生发现后,要求物业公司将仓房交还给韩先生被拒绝。如果韩先生向法院起诉,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应该怎样写呢?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条由来
本条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民法典》并没有继承了《物权法》的全部条款。
《民法典》仅接受了《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而放弃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如此?
难道侵害物权,就不会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触犯刑法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法律释义
1、“本章”指《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
2、该第三章中: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述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权利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使用。
实务意义
在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起诉状中可以列明一项诉讼请求,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并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放弃《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原因
1、回归本位
《民法典》放弃《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要是《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不应该规定本应由行政法或者刑法规范的内容。但并不是说侵害物权就可以不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了。根据行政法或刑法的规定,侵害物权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或者刑事责任的仍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已经有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七条已经专门规定了非冲突性责任竞合的基本原则,当一个侵害物权的行为发生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时,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即可,不应再物权编重复规定。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韩先生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的规定,在起诉状中列明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如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