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第一次做股权激励总量可以做多少?(附一周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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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潇 
价值在线股权激励研究中心总监

曾就职于中小板(A+H)、创业板及拟上市公司,多年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经验,拥有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熟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负责设计易董三会合规终端、财务分析等多项新产品,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主笔编写《A股上市公司董秘团队工作白皮书》。现任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研究中心总监,负责股权激励咨询业务及股权激励系列产品规划。

问题君: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草案,激励对象是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答: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则要求: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亦作出了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问题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区别在于权益获授登记(出资购买)的时间点不同。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激励对象应当出资购买并进行登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再分批出资购买并进行登记。因此,从出资时间节点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更类似于股票期权,在各期次满足考核条件后再分批出资购买,前期无需出资。同时也可视归属时市场行情及自身意愿情况,选择不予出资购买。

问题君:第二类既然这么好,为什么还有公司会选择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答:公司主动选择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更加一致:由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便要求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因此利益绑定效果更佳,激励对象为能成功解除限售获得流通股票,需尽职工作达成公司业绩解锁目标,产生的激励效果更好;
(2)对董事、高管等激励对象的交易限制影响更小:由于董事、高管出资购买激励计划的股份视同股票交易,受短线交易限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只需在授予时进行一次出资购买,之后每期解锁不受此影响。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在每期归属时进行出资购买,叠加其他禁售期要求的影响,董事、高管等激励对象的股票交易窗口期较短。

Sandy 

资深董办人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十余年董办一线从业经验,混迹沪市、深市主板、中小板,具有丰富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员工激励计划方案设计与实操经验。在董办类公众号共发表文章50余篇,如《颤抖吧!现场检查来了(上篇、下篇)》、《干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攻略(上、下集)》、《干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那些事(上、下集)》、《回购股份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有啥不一样》等。

问题君:结构化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参与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吗?

答:经咨询资深信托人士了解到:如果结构化的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完成公司股票购买,账户里还有没用完的钱,可以以股东身份享有优先配售权。但需注意的是,不能用追加资金义务人所追加进来的钱来参与配售。

问题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由大股东进行保底吗?

答: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另,需结合当地国资的相关规定。从市场公开案例来看,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保底收益的案例比较少。可以借鉴一下000503,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明确写着: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员工自筹资金部分提供保底,即所有持有人在收益分配时兑付的收益不低于其成本。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收益未达到上述目标,中海恒将以现金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差额补足。

问题君: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答:股权激励计划分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类。从理论上来讲,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但截至目前实践中不存在。假设公司股票授予价格为20元,满足解锁/行权条件后,公司股价跌到10元,这时候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

张海华 先生
价值在线股权激励研究中心高级顾问

服务超过40+企业股权激励咨询项目,包括上市/拟上市/成长期等各阶段企业,拥有丰富的股权激励实操经验,可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全流程咨询服务。

问题君: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能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股权激励?

答:可以参与。
相关法规没有禁止党委书记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实践来看,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将党委书记作为激励对象的案例。

问题君:国有企业第一次做股权激励总量可以做多少?

答: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常参照上述规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授予的总量建议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内。且授予总量超过1%的,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说明原因。

梁俊杰 
环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重组并购、私募融资、基金设立以及一般公司业务等。梁律师曾先后在多家中国一流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梁律师已经主办及参与了数十家大中型国内企业及中小民营企业在境内、境外上市及债券发行的项目(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NASDAQ)),在大型国有企业及中小民营企业并购和上市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的重组并购、投资融资及证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梁俊杰律师尤其擅长能源、金融、化工、高科技及制造业的项目。

问题君:请问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股权激励系员工依据上市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授予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行为,员工所持的股票价值与该股票市价相关,故存在损失风险。

问题君:假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了,但公司迟迟不回购,员工应该怎么维权,有什么规则可以督促公司履行义务?

答: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终止的情形,激励对象可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按照不高于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支付股票回购款。公司经员工请求仍不予进行回购的,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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