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抵债的实践案例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配偶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在可执行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务,能够执行的份额是多少?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本文均以一家三口为例),或者是配偶名下份额的一半?
对此,需要先认定该房产所属的性质,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如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为夫妻各占50%,未成年子女实际不享有相关权利,执行份额亦为50%。
如认定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各方及未成年子女占有份额判定标准目前暂未统一,实务中一般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定,有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认定为各自占三分之一的,也有将登记在配偶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未约定具体份额的房产,认为未成年子女占比50%、配偶各占25%的。
01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50%份额
案情简介
郭某、李某系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5岁儿子郭某甲和妻子李某名下(李某占5%,郭某甲占95%)。后郭某因公司经营所需对外借款无力偿还,被诉至法院,后被强制执行。郭某甲以其对涉案享有95%的份额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
郭某甲主张其享有诉争房屋95%的产权,需举证证明系其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一审判决已查明诉争房产系郭某甲的父母郭某、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在郭某甲未能举证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结合涉案房屋取得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情况,共同生活居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诉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郭某及李某,并无不当。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诉争房屋并无不当。因此,郭某甲对案涉房产执行标的物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请求终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该案中,郭某甲虽然对涉案房屋登记有95%的产权,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为郭某、李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郭某甲不享有所有权。
02
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子女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案情简介
赵某2、段某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赵某1名下。经查,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于赵某2、段某的家庭共同财产。
后,赵某2、段某因无力偿还借款被诉至法院,并被强制执行,上述房产被查封。赵某1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
法院认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其所载明的权利是因物权公示制度而产生的推定权利,在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赵某1名下,但办理登记之时赵某1并未成年,明显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房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本案中,登记在赵某1名下的房产系由其父母赵某2、段某共同购买,非赵某1个人经营所得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段某、赵某1实际对案涉房屋仍具有占有、支配、管理、使用、处分等权利,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故该房屋属于赵某1与赵某2、段某的家庭共同财产三人对案涉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属。故赵某1就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要求不得执行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03
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50%,夫妻各占25%
何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丈夫何某、孩子何小某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共同共有。
该院认为,房产购买、登记时,虽然何小某为未成年人,但其有权接受赠与。由于何某与何小某对房产共有份额无书面协议约定,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何某享有案涉房屋产权的50%,何小某所享有的50%份额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执行人吴某共同享有,同样根据等分原则,何某与吴某各享有25%产权份额。
综上,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配偶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但基本均认为可供执行。因此,妄想通过登记瞒天过海,逃避执行,难!
(注:因房屋具有不可拆分性,实务中通常整体执行后按照份额“偿债”,如登记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及配偶一方不愿房屋被拍卖,其作为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分割共有财产,以保障己方权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