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行政区划民国以来的演变过程
民国至今:
北洋政府:
省(22):
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
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
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
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
云南、贵州
地方(4)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京兆地方
府(2)
南京府、顺天府
行政区(4)
川边特别行政区 | 热河特别行政区 |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 | 绥远特别行政区
地区(4)
阿尔泰 | 塔尔巴哈台地区 | 伊犁地区
国民政府:
省(35)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台湾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河北 | 山东 | 河南 | 山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绥远 | 察哈尔 |
热河 | 辽宁 | 安东 | 辽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龙江 | 嫩江 | 兴安 | 新疆
直辖市(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岛 | 天津 | 重庆 | 大连 | 哈尔滨 | 汉口 | 广州 | 西安 | 沈阳
地方(2)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特别行政区(1)
海南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省(23)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
河北省、 河南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云南省、 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
广西省、广东省、台湾省,江西省、安徽省、
直辖市(4)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上海市
自治区(4)
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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