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跨年费用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问题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A单位18年末订阅的报纸费,18年12月已入了管理费用,但19年3月发现此比业务当时未取得发票,并在19年4月取得专用发票,且A单位5月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此业务该如何处理,直接将发票贴近18年的单据里面可以吗?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根据您的描述,2018年末实际支付了订阅的报纸费,次年的4月取得了专用发票,贵公司2019年5月进行了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是订阅的报纸费用所属期间属于2019年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报纸费用应该属于2019年的费用,2018年末费用应做预提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9年4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进行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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