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药监局无偿抽检的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1、低价转让原材料税收上是否可行问题

(深圳“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请教您的问题如下:我公司为电子通信终端生产企业,近10年来的产品是电话机、手机、平板电脑的生产,但是去年初平板电脑事业部由于一直没法扭亏为盈,我们毅然决定将该事业部关闭了。该事业部关闭后当时还有一部分原材料没有投入生产就一直放在仓库中,电子类材料的跌价实在很严重。例如当时购入时的显示屏是90元/片,现在我们想把这些物料转卖,但是这些显示屏大概只能卖12元/片。像这类问题,税务局是否会核查我们?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低价处理货物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至于说税务局会不会查你们,这不应该由我来回答。但从你反映的事实来看,你们属于正常低价处理存货业务。无论是《征管 法》还是《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只要有合理理由低价处理资产,税务部门并不进行纳税调整或核定征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九条,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你们反映属实,即使被税务部门关注也无所谓。

2、被药监局无偿抽检的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云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们是个药企,药监局抽检后的药品不会退回给公司,只有个抽检报告。税务局检查时说,要么按视同销售纳税,要么进项税额转出,二者必居其 一。请问,税务局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税务局的说法没有一点依据,因为她们欺负你不懂,所以才忽悠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药监局抽检产品属于政府 的职责行为,不属于对外无偿捐赠行为,为此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理,抽检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和所得税上直接将产品成本转作经营费用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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