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语,要讲清楚,恐怕得给这位会计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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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来电问公司租赁有两层办公楼办公,因为管理架构调整,用不了那么大面积,现将其中一层转租给另三家单位,收租金时需要向对方开不动产租赁发票,税务人员说开不动产租赁发票就要缴12%的房产税,这个房产税应该缴吗?
我说:“不该缴,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转租没有房产税纳税义务”
我自认为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但她还是问了一句:“有文件规定转租不缴房产税吗?”
这让我无语了、因为要讲清楚,恐怕得给她上一课了。
纳税才要有明文规定,不纳不需要有明文规。
如果没有合法的文件规定一个行为应税,则该行为不纳税。难道纳税人每一个行为在纳税决定前,都要去把数以万计的税收文件筛一遍吗?
税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经济事项一一列举出来,这是不现实的,只能制定个纳税规则。
所以我只能说:“仔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从税收法定思想出发,评价自己与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正确。
以本案例来说,通过学习《房产税暂行条例》可以知道,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所以,原则上讲,不是产权所有人就没有纳税义务。
但原则是一回事,特殊情况又是另一回事。特殊情况下,也有非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的,不过纳税上的“特殊情况”,也必须是法定的特殊情况。
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这一条关于纳税对象,都与“产权”有关,当产权发生非常状况时,纳税对象相应发生变化。所以,把握了条例的规定,就知道对房屋没有产权不纳税。
现实之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但却会给征税带来不便。因为这时往往房产所有者没钱纳税、或者房屋产权存在其他问题,所以,财税文件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使用者“代纳税”。
凡是征税,都必须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来征税,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推理、分析来征税,所以涉税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法制思维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