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退休职工又按月领取年金补贴的纳税问题

粉丝来信

(哈尔滨”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单位有几个已经退休的领导,按月由社保发放退休工资。现在我们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了年金,但原退休领导并未缴纳过年金。为了照顾他们,比照现行的年金管理办法,按月由单位支付给他们“年金中人”的补偿款,每月2000元。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每月我们将发放给他们的补偿款全额比照个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他们提出问题,认为此补偿款应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再纳税,这样扣除后就不用交税了。我想请教老师这部分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我们认为,你们为退休职工发放“年金中人”补贴,表面看是以年金的名义,实际上该补贴并不是从年金账户支付的,而是在企业账户上支付的退休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该2000元在减除法定扣除费用5000元以后是负数,所以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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