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到底是职工身份还是个人提供劳务?

粉丝来信

(广州学员)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司有个平台需要请10个人做兼职,兼职时间大概6个月,每天上班时间5小时左右,都要打卡的,因为要按时完成任务。这些人到底是职工身份还是提供劳务身份?可以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形象的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而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的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你们雇佣的临时兼职人员属于职工身份还是提供劳务,与企业返聘退休职工的性质异曲同工。总局有几个相关解释: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也就是说,当你们的兼职人员符合526号文件关于“再任职”的条件时,就属于职工身份,否则就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应属于后者。

既然属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应对号入座。

④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其中一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⑤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⑥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l文件对“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的分类有打架的地方,前面说是“劳务报酬”,后面又说是“经营所得”,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估计税务局也会脑仁疼,在这里不作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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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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