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权≠搜查权,稽查把电脑夺跑了.......

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权”通俗点说“把东西拿出来让我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没有授权给稽查人员“搜查权”,搜查权通俗地讲就是:“手放在头上让我搜!”因为搜查权涉及强制力,所以仅仅由公检及国安单位在法定程序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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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次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欲查看一台电脑中的数据,被查企业一员工强行阻止,先是扯断电源,再欲将电脑抱走,检查人员比该员工魁梧,只个拉扯,就夺过电脑并将其带走检查......

这一慕到此为止,双方都严重违法。

该公司员工的行为涉嫌妨碍执法、拒不接受检查,如果是个人行为,则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公司行为,则公司与个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强行抢夺和抱走电脑,也违反了法律的授权,因为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了搜查。《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检查权只能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强行带走物品这种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因手段非法而无效。同时,如果构成搜查,相关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公司办公场所同时也设有员工个人的房间如员工宿舍等,如果检查人员强行打开这类设施进行所谓检查,则该检查人员甚至有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从而产生刑事风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财务人员一定知道,并不代表就去举报或投诉之类,至少知道对方违法,未来也许要反制。


所以,严格依法核查的情况下,比如稽查人员发现一个玻璃门柜子后面有本资料,想进行检查,应该要求纳税人取出接受检查,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打开柜子拿出来检查。如果直接翻箱倒柜,则涉嫌取证违法。

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完全无效,甚至足以推翻整个稽查处理决定。

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也是需要证据支持的事实。你说他动手翻箱,他说经你同意,怎么办?所以,接受检査时,在整个检査过程中,通过监控设施或利用相关设备进行暗中的录音、录像,对于纳税人维权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手段。

有些纳税人认为,本公司根本就不敢与税务稽查进行争议,基本上指望通过谦卑的态度和打点关系来尽量解决问题,所以这类录音、录像的手段实在没必要搞,这其实是严重的错误认识。

稽查一旦启动,从稽查人员到纳税人,都不可能预知未来的结局。可能没有问题,可能是小问题,可能是大问题,可能双方满意,可能走到复议,可能走到行政诉讼,可能会移交公安,可能检察院介入,可能老板、会计坐牢,可能让企业倒闭,可能检查人员会受到处分……证据是一种有备无患的东西,需要用的时候才知道其可贵,等未来律师问你“有证据吗”时,才想到证据,就后悔莫及了。

正确的应对稽查的态度,要求必须从取证上打好基础。勿临渴掘井,须未雨绸缪。

当然,取证必须不动声色地进行,表面的一团和气是相当重要的。纳税人这样,税务检查人员也是这样,彼此彼此,大家其实都留有一手。

需要注意的是,暗中取证必须是合法的取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的证据不仅无法作证,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在偷录、偷拍过程中如何保证合法,把握的要点是:别人不想让你听的话、别人不想让你看见的行为,你就不能偷录或偷拍,更进一步讲,受法律保护的言行,比如通信,你更不能进行偷录。反过来说,你只能偷录和偷拍别人可以任你听见或看见的东西。

比如,不能偷录对方电话通话的内容(除非你是通话当事一方,因为对方是同意你听到的,所以可录,现在手机都有这个功能),不能偷录检查人员内部讨论或内部会议的内容,不能触及检查人员的个人隐私等。但与检查人员的交谈、检查人员检查中的检查行为等,因为都属于光天化日之下的东西,是可以进行愉录与偷拍的-----纳税人偷录时是这样,稽查人员也是这样。

有家企业把小会议室临时提供给检查人员检查办公,但却利用其设备偷录检查人员相互间的对话,这样的录音内容就不可能成为证据。如果其中含有个人隐私、国家机密,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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